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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藝班找個人老師和找立案才藝班,法律上差在哪?我查完發現個人…9527 分潤日記
才藝班

找個人老師和找立案才藝班,法律上差在哪?我查完發現個人家教幾乎是法規空白(2026 查證)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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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學鋼琴,可以長成兩種完全不同的樣子。

一種是社區裡的音樂教室,有招牌、有櫃檯、繳費有收據、牆上貼著一張退費說明。另一種是老師每週三下午到家裡來,一次一小時,月初用轉帳把錢付掉。

從家長的角度看,這兩件事很像:都是付錢請人教小孩一項才藝。但如果哪天要退費、要問老師的資格、要拿出契約講道理,你會發現這兩件事在法律上根本不是同一種東西。

先講結論:法規畫的那條線不在教得好不好,在符不符合三個要件。

這篇不談哪一種比較好,也不談幾歲學、學什麼。只談那條線在哪裡、線的兩邊各有什麼、以及線的某一邊有多少是空白的。

先講清楚:我不是法律專業,而且這題很多地方查不到

我不是律師,沒有開過補習班,也沒有教過才藝課。這篇裡不會有任何我自己的相關經歷,因為我沒有那個身份。

我做的事情只有一件:把法規原文找出來讀完,把條號標清楚。

但這一篇要比一般的查證文多講一句話。

這個題目查不到的比例,高到需要先警告你。

我查到的東西大致分成兩堆。一堆是立案補習班那一側,條文密密麻麻,退費比例、契約應記載事項、收據要寫什麼、老師要繳什麼文件,全部都有明確條號可以指。另一堆是個人老師那一側,幾乎全部是空的。

空到什麼程度?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全文,我做過關鍵字檢索,「家教」「到宅」「到府」這幾個詞一次都沒有出現過。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全文檢索「家教」「教學」「補習」「個人」,同樣一次都沒出現。

所以這篇文章有一大半的內容,是在描述「查不到」這件事本身。文章最後有一份清單,把我查不到的項目全部列出來。

我用的來源只有政府官方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沒有引用任何部落格、新聞或律師事務所文章。

還有一件事要先說:查不到規定,和沒有規定,是兩件不一樣的事。 前者是我的能力極限,後者是法律狀態。我會盡量把這兩種情況分開講,但如果哪裡分得不夠清楚,請以「這是我查不到」來理解,不要當成我在告訴你法律上沒有這回事。

法規的分界線:準則第 2 條三要件

整篇的樞紐是這一條。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 條第 1 項:

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同條第 2 項:

私人或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辦理登記或申請核准舉辦之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第 1 項裡有三個條件,而且是同時要成立:

  1. 於固定場址
  2. 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
  3. 收取費用

三個都符合,才是這部準則講的「短期補習班」。少任何一個,後面那一整套規定就不是在講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的問答頁也複述同一個定義,並說明民眾要辦補習業務,應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 4、5 條辦理籌設立案程序,未經核准立案前不得對外招生、收費及授課。

個人到府教學,通常卡在哪幾項

逐項對照。

第一項「於固定場址」。 老師到學生家裡教,每個學生家都是不同地點,教學地點跟著學生跑。這一項在文義上就不符合。

第二項「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 一對一教學是一個學生。要注意這裡的用詞是「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講的是招生的規模,不是老師總共教過幾個人。

第三項「收取費用」。 這一項通常是符合的,家長確實付了錢。

所以典型的一對一到府教學,第三項符合、前兩項不符合。三個要件沒有同時成立,就不是準則所稱的短期補習班。

這裡要停下來說清楚一件事,因為這是最容易寫過頭的地方。

上面這段是條文文義的逐項比對,不是官方認定。我查不到任何一份官方文件,拿這三個要件去逐項判斷「個人到府教學」的結果。臺北市教育局那一頁只給了定義,沒有任何一句話交代不符合要件的情形該怎麼處理。

而且實際情況會比一對一複雜。老師在自己家裡固定教、教到五個以上的學生,那「固定場址」和「五人以上」可能都成立了。這種中間地帶落在哪一邊,要看主管機關怎麼認定,我查不到公開的認定標準。

另外補充一個檢索到的細節,免得被誤讀:準則第 12 條第 3 項確實出現過「採一對一個別教學或有家長陪同學習者」這句話,但那是在講立案補習班幼兒班舍的樓層限制例外,管的是立案班內部的教學型態,不是在處理個人到府家教。看到有人拿這句話說「法規有規範一對一教學」,對照原文就知道講的不是同一件事。

立案班那邊有什麼保障

線的這一邊,規定很密。這裡只列骨架,每項標條號,細節在另一篇(才藝班說「恕不退費」是合法的嗎)。

退費有三段式標準,在準則第 24 條第 1 項。 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退 90%(但扣的 10% 逾一千元的部分仍應退還);開課後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退一半;達三分之一以上,收取的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同條第 3 項還規定計算的分母不得扣除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第 4 項規定代辦費應全額退還、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各縣市可以訂得更好。 第 24 條最後一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所以台北、台中、高雄的級距跟中央不一樣。

契約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準則第 30 條規定補習班應與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契約,格式內容應符合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教育部已就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公告這份文件(最新修正民國 109-03-16)。

收據有法定必載項目,在準則第 23 條第 2 項: 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退費規定。同條第 1 項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

收退費規定要公告。 準則第 22 條規定收退費規定應公告於補習班明顯處所。

主管機關可以檢查。 準則第 31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補習班的招生、班級、學生、教職員工、設備及收退費等班務行政管理事項,得派員檢查。

可以查得到有沒有立案。 官方入口是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bsb.kh.edu.tw),由教育部委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建置。而且因為準則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收據上要有立案證號,你手上的收據本身就有可以拿去比對的號碼。

這一整段的重點不是要你記住這些數字,是要讓你看到線的這一邊有多少東西是預設就存在的,不用你自己談。

個人老師這邊:我查到的空白

線的另一邊,我查了很久,基本上是空的。

先講最直接的:沒有任何一部法規訂出個人家教的退費比例。

準則第 24 條那套三段式是綁在第 2 條的定義上的,對不符合定義的對象沒有拘束力。而我在全國法規資料庫和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裡,找不到另一部法規在別的地方訂了個人家教的退費標準。

再講師資這一塊,因為對比很明顯。

立案班的師資有三層機制

第一層,立案時的書面審查。 準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

二、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包括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技藝類科教學人員並應併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才藝班正好是技藝類科,所以「並應併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這一句對才藝班家長是直接相關的。

同條第 2 項還定義了什麼叫教職員工:

前項第二款教職員工,指短期補習班直接或間接聘僱,於補習班內實際從事教學、協助教學、擔任輔導、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

第二層,專業資格要求。 準則第 21 條:

補習班應聘請具其開設科目專業資格之教學人員。

前項專業資格,依國、內外公、私立學校、機構、單位核發之畢(結)業證書或其他具體事實認定。

外國人受僱於補習班,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這裡要誠實指出一個開口:第 2 項的認定方式除了畢結業證書,還有「或其他具體事實認定」。所以「具專業資格」不等於「一定要有某一張特定證照」。這一條的效果是要求有可認定的依據,不是要求統一的執照。

第三層,不適任人員的通報與查詢。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12 項授權,訂有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公發布日民國 107-02-05)。該辦法第 1 條:

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十二項規定訂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6 項則規定短期補習班的教職員工有特定情事者應予解聘或解僱,包括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以及有性侵害行為或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等。(這一項條文後面還有其他款次,我從法規頁面沒有取得完整文字,所以只引到能確認的範圍。)

⚠️ 關於那個查詢系統,要講清楚兩件事,免得誤會:查詢權限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核轉法務部查詢、地方主管機關得至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而且辦法規定查詢所得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它不是開放給家長查的公開資料庫。(這一段我拿到的是條號與要點,沒有拿到逐字全文,所以沒有用引言區塊照抄。)

個人老師這一側:我試過的管道與結果

這是這篇最需要誠實的一段,所以我把試過的管道列出來。

  • 找個人家教的官方登記制度: 查無。準則全文沒有「家教」「到宅」「到府」。
  • 找個人老師的資格認證或發證機關: 查無教育部主管的個人家教資格制度。
  • 找家長可用的資格查詢入口: 查無。
  • 確認不適任人員系統能不能查個人老師: 該辦法的名稱與第 1 條都限定「短期補習班」人員,授權來源是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規範對象是短期補習班。而且查詢權限本來就不在家長手上。

結論:沒有官方管道可以查個人老師的資格。

這句話只是在描述現況,不是在說個人老師比較不可靠。立案班那三層機制管的是「這個人有沒有繳過文件、有沒有被通報過」,不是「這個人教得好不好」,兩者是不同的事。我只是把兩邊有什麼、沒有什麼攤開。

消保法幫得上忙嗎

法規那一條路走不通之後,大部分人的下一個念頭是消費者保護法。這一節就是在處理這個問題,而它也是這篇最容易寫過頭的地方。

先看定義。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第 2 條第 2 款: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第 2 條第 7 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家長付錢讓小孩接受教學服務,落在第 1 款「消費者」的文義裡,這一步比較沒有爭議。

卡住的是另一邊:這位老師是不是第 2 款的「企業經營者」?

官方給的判準原文

這一題我查到了兩份官方文件,它們給了判準,但沒有給答案。先把原文列出來。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官方問答「何謂企業經營者?」:

(一)企業經營者為營業之人: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從事農林漁牧之企業經營者屬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企業經營者,但一般從事農林漁牧之人,只是偶而將其生產品出售,並不是以之作為營業,故非企業經營者。公權力行使機關不是營業之人,也不是企業經營者。另外,企業經營者並不包括其所屬員工在內。

這兩段話合起來,可以看出官方畫線的方式:

第一,「個人」身分不會自動被排除。 官方原文寫得很直接:「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個人」。所以常聽到的「他只是個人不是機構,所以不受消保法管」這個說法,官方文字並不支持。

第二,「有沒有賺錢」不是判準。 施行細則第 2 條明講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第三,官方實際用的那條線,是「偶而」對上「作為營業」。 農林漁牧那個例子講得很清楚:同樣是種東西的人,偶而把生產品拿出來賣的不算企業經營者,以之作為營業的算。

我查不到的,以及我不寫的

到這裡就是我能走到的極限了。

我查不到任何官方文件,把上面那條線套用在家教身上。

具體來說,以下三件事我都查不到:

  1. 沒有官方函釋或問答直接回答「一對一到府教學的老師是不是企業經營者」。
  2. 沒有官方給出「教幾個學生、教多久、多常教」才算「以之作為營業」的量化標準。農林漁牧那個類比給了方向,沒給數字。
  3. 行政院消保會出版過《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多輯,我在可公開檢索的範圍內沒有找到家教相關的個案函釋。這裡要更誠實一點:我沒有逐輯翻完全部彙編,所以我只能說「我查得到的範圍內沒找到」,不能說「一定沒有」。

另外,消保會問答的分類索引頁我開不了,伺服器回 HTTP 410 Gone,所以我沒辦法逐題掃過那個分類下的所有問答。

所以我不下結論。

我不會告訴你「全職教很多學生的老師就是企業經營者」,也不會告訴你「所以個人家教也受消保法保護」。這兩句都是我把官方判準套上去之後的推論,不是官方說的。這一題需要個案認定,而我查不到官方見解。

上面那兩段原文我原封不動列出來,是想讓你自己看到官方是怎麼畫線的。你面對的那位老師是專職靠教學為生、還是週末偶爾教一兩個,落在線的哪一邊,不是我在這裡能替你判斷的事。

就算算是企業經營者,這兩條路也有前提

還有一層要說清楚。就算假設個人老師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消保法裡最常被提到的那兩條,還是各有各的前提。

審閱期,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同條第 2 項: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這一條有兩個前提:主體要是企業經營者,而且處理的對象要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定義在第 2 條第 7 款,關鍵是「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你跟老師口頭談出來的個別條件,性質上比較接近同條第 8 款的「個別磋商條款」。(這是讀條文文義的比對,不是官方認定。)

公告應記載事項,消保法第 17 條第 1 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 4 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這一條的運作方式是:中央主管機關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內容,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教育部已經就「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做過這件事。

但我查不到任何一份針對個人家教或到府教學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這一點值得特別記住:就算前面那個「算不算企業經營者」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第 17 條這條路上也沒有一份對應的公告可以套用。公告是分行業做的,沒公告的行業就沒有這一層。

社區大學是另一套

如果你看到的課是社區大學開的,那又是另一部法。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應就社區大學之設立、委託條件、方式、期限與續約資格、場地、校務運作、組織、師資及其培訓、課程、招生、收費退費、補助、獎勵、學習證明及證書發給、評鑑、終止委託、審議會之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自治法規。

前項自治法規應包括第六條第一項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之認定基準。

重點在第 1 項那一長串授權事項裡的「收費退費」四個字,以及授權對象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所以社大的狀態是這樣:它不適用短期補習班準則第 24 條的三段式退費,但它也不是空白,它有自己的一套,只是那套在各縣市的自治法規裡,不是全國統一的。

實務上的意思是,你在甲市社大和乙市社大遇到同樣的退費問題,適用的規定可能不一樣。報名前直接問承辦單位「這門課的退費依據是哪一部自治法規」,會比拿補習班的數字去套準確。

(這一條的公布與最新修正日期,法規頁面沒有顯示,所以我只寫條號不寫版本。)

沒有法定比例的時候,書面約定就是唯一依據

⚠️ 先把這一節的性質講清楚:以下列的項目,不是任何法規要求你寫的。 正好相反,是因為法規在這個位置上沒有規定,所以這些事沒有人幫你預設答案,只能自己講清楚。

前面幾段的結果串起來是這樣:

  • 準則第 24 條的三段式退費綁在第 2 條的定義上,不符合三要件就不適用。
  • 我查不到任何法規另外訂了個人家教的退費比例。
  • 我查不到針對個人家教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三個加起來,結果是沒有可以自動填補空白的法定內容。剩下的就只有雙方談好的東西。

那哪些事情值得先講好?就是那些「如果沒講,事後兩個人記憶會不一樣」的事:

  • 這一期總共幾堂。 有沒有明確的期數,還是無限期一直上下去。
  • 單堂多少錢。 如果是整期收費,換算下來一堂是多少。
  • 學生請假算不算一堂。 提前多久說算請假、當天說算什麼。
  • 老師臨時停課怎麼處理。 補課、順延,還是退。
  • 中途不上了,已經繳的錢怎麼算。 這是最常出事的一項,也正是法規空白的那一項。
  • 什麼時候退、怎麼退。 準則第 24 條對立案班其實也沒訂學生自請退費的退款期限,個人家教這邊就更沒有依據。

再強調一次:我沒有建議上面任何一項該填什麼數字或什麼比例。 因為那些數字沒有法源,填多少是兩個人談出來的結果,不是我能替你訂的標準。我列的是「因為法規沒規定所以需要自己講清楚的地方」,不是「法規規定要有的條款」。

勸退區

幾件這篇文章做不到的事,先說在前面。

這篇不告訴你該找個人老師還是找立案班。 全篇只講兩者的法律地位差異。法律地位跟教學品質是兩件事,一個立案班不保證老師教得好,一個沒立案的個人老師也不代表教不好。用法規來挑老師是用錯工具了。

「個人家教是法規空白」不等於「個人家教違法」,也不等於「個人家教沒保障」。 空白的意思是那個位置上沒有專門的規定,不是那件事被禁止,也不是所有法律都管不到。民法上的契約關係還是存在,只是我查不到官方對這種契約的定性,所以這篇完全沒有寫民法那一段(見下一節)。

別拿準則第 24 條的數字去要求個人老師。 那套數字有明確的適用前提。拿去要求一個不受它拘束的對象,通常要不到,而且會把本來可以好好談的事情變成爭執。

別把「我查不到」讀成「法律上沒有」。 這篇有大量內容屬於前者。我查不到官方見解,不代表法院或主管機關遇到具體案子時不會有判斷。真的發生爭議,問各縣市教育局或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比看這篇有用。

別期待這篇能解決你手上的個案。 個案認定這四個字在這篇出現很多次,那不是我在推託,是因為「算不算營業」「算不算定型化契約」這類問題,本來就是要看具體事實的,而我手上沒有你的具體事實。

三句話總結

法規畫的線是準則第 2 條的三個要件:固定場址、對外招生五人以上、收取費用,三個同時成立才進入那一整套規定。

線的一邊條文很密,退費、契約、收據、師資查核都有條號;線的另一邊我查不到專門的規定,連「個人老師算不算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都沒有官方見解。

因為沒有法定內容自動填空,所以事前把堂數、費用、請假、停課、退費講清楚並寫下來,是自己要做的事,不是法規幫你做好的事。

查證說明

這篇引用的所有條文,都來自政府官方系統,每一段引言都是逐字抄錄。分級標準是:查到官方條文或官方見解原文的,直接引原文;查不到的,在文中明講查不到。

本篇「查不到」的項目清單:

  1. 個人家教是否為消保法第 2 條第 2 款的「企業經營者」:查到官方判準原文,查不到套用在家教身上的官方見解。
  2. 「偶而」與「作為營業」之間的量化標準(教幾人、多久、多常):官方沒有給數字。
  3. 針對個人家教或到府教學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無。
  4. 任何規定個人家教退費比例的法規:查無。
  5. 個人授課所得的申報類別:查不到現行且適用範圍相符的財政部規定。我查到的鐘點費函釋,規範對象是「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授課人員的情形,和家長直接付費給老師不是同一件事,套用過去就是超出射程的推論,所以整段沒有寫。另一則和未立案補習班有關的函釋頁面掛著「廢」字,已廢止,不能用。
  6. 個人老師的官方登記制度、資格認證或查詢管道:查無。
  7. 個人家教契約在民法上的定性(委任、承攬或僱傭):委任、承攬、僱傭的條文定義查得到,但「個人家教契約屬於哪一種」查不到任何官方認定。在這種狀態下列出三種可能性,對家長沒有實際用處,而且容易被讀成本文的主張,所以整段刻意不寫。這是省略,不是漏查。
  8. 行政院消保會《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各輯全文:沒有逐輯翻閱,只能說「我查得到的範圍內沒找到」。消保會問答的分類索引頁回 HTTP 410 Gone,無法逐題掃描。
  9.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6 項第三款以後的完整文字:法規頁面回傳被截斷,未取得,所以文中只敘述到能確認的範圍。
  10.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5 條、第 13 條的逐字全文:只取得條號與要點,所以文中用敘述句說明,沒有用引言區塊照抄。
  11.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的公布日期與最新修正日期:法規頁面未顯示,所以只寫條號不寫版本。

幾個查證過程的技術註記: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一次抓取只回傳片段,加上 r.jina.ai 前綴後才取得逐項全文;過程中也確認了消保法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代碼是 J0170001、施行細則是 J0170002。


誠實揭露

本文為法規查證整理,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本篇有多處查無官方見解,已在文中逐一標明,請勿當作法律意見。 個案請洽各縣市教育局或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本文沒有商品連結。

參考來源(2026-09 查證)

常見問題

個人老師到家裡教,適用才藝班那套三段式退費規定嗎?
不適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4 條的三段式退費(開課前退 90%、未達三分之一退一半、達三分之一以上可全數不退),前提是對方符合同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的定義: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三個要件要同時成立。個人到府教學通常不符合固定場址,也不符合對外招生五人以上,所以那一整套數字對它沒有拘束力。而我查遍全國法規資料庫與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找不到任何一部法規另外訂出個人家教的退費比例。這不是「規定比較寬鬆」,是那個位置上根本沒有規定。
🔴 那個人老師算不算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我可以用消保法保護自己嗎?
這一題我查不到官方見解,所以不下結論,只能把官方的判準原文給你看。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款定義企業經營者是「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施行細則第 2 條說「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所以有沒有賺錢不是判準。行政院消保會的官方問答則寫「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並用農林漁牧舉例:只是偶而出售生產品的人不算,以之作為營業的才算。官方畫的線是「偶而」對上「作為營業」,不是「個人」對上「機構」。但沒有任何官方文件把這條線套在家教身上,也沒有給教幾個學生才算的數字。你這位老師落在哪一邊,需要個案認定。
我可以到哪裡查個人老師的資格或有沒有不良紀錄?
查不到,沒有這種官方管道。立案補習班那一側是有機制的:準則第 9 條規定立案時要繳交教職員工名冊,含學經歷證件與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技藝類科教學人員還要附技能證明文件;第 21 條要求聘請具開設科目專業資格的教學人員;另有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但那個查詢系統的權限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是開放給家長查的公開資料庫,而且辦法名稱與第 1 條都限定「短期補習班」人員。個人老師這一側,我找不到任何官方登記制度、資格認證或查詢入口。
沒有法定退費比例,那我簽書面約定有用嗎?該寫什麼?
在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雙方談好的內容就是主要依據,所以把它寫下來確實有意義。可以寫進去的項目大致是:這一期總共幾堂、單堂多少錢、學生請假算不算一堂、老師臨時停課怎麼處理、中途不上了已繳的錢怎麼算、什麼時候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些項目不是任何法規要求你寫的,我也不會建議你該填多少比例,因為那個數字沒有法源,填多少是雙方談出來的。我列的是「因為法規沒規定所以需要自己講清楚的地方」,不是「法規規定要有的條款」。
社區大學的課,跟才藝班是同一套規定嗎?
不是,社區大學另有專法。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社區大學的設立、委託條件、場地、校務運作、師資及其培訓、課程、招生、收費退費、評鑑等事項訂定自治法規。重點是「收費退費」被列在授權事項裡,而且授權對象是各縣市。所以社大既不適用短期補習班準則第 24 條那套中央標準,也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社大退費比例,要看你所在縣市自己訂的自治法規。報名前直接問承辦單位依據哪一部自治法規,會比套用補習班的數字準確。
你是法律專業嗎?
不是,這篇是讀法規原文,而且這題有很多我查不到、文中都標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