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藝班說「恕不退費」是合法的嗎?法規寫了三段式退費標準,但有一個前提大家都忽略(2026 查證)
2026年9月7日 · 更新於 20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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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繳了一期才藝班的錢,孩子上了兩堂課說不想學了。
你回去問櫃檯能不能退,對方翻出當初簽的那張紙,指著上面一行小字:「本班課程一經繳費,恕不退費。」
先講結論:退費有法定標準,而且標準寫得很細,但前提是那家有立案。
這兩句話要一起看。前半句是好消息,後半句是條件。大部分關於補習班退費的討論只講前半句,結果家長拿著中央法規去要求一個根本不受這部法規管的對象,自然要不到。
這篇把兩邊都攤開。
先講清楚:我不是法律專業,這篇是讀法規原文
我沒有開過補習班,也不是律師,更不是什麼補教業內人士。
我做的事情很單純:把法規原文找出來,一條一條讀完,把數字標到條號,然後把查不到的地方誠實寫出來。
這篇不是經驗談。裡面不會有任何我自己的相關經歷,因為我沒有那個身份,寫了也是編的。
我用的來源只有這幾個:全國法規資料庫、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全部是政府官方系統,沒有引用任何部落格、新聞或律師事務所的文章。
還有一件事得先說,因為這是這個題目最容易抄錯的地方。
你搜尋的時候會同時撈到兩個名字:「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和「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這兩個不是同一件事。
前者已經廢止了,廢止日期是民國 88 年 7 月 28 日,發文字號 (88) 台參字第 88089183 號,原本是民國 74 年發布的。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上那個頁面的標題直接掛著一個「廢」字。
現在有效的是準則,民國 103 年 1 月 3 日訂定發布全文 41 條,最新修正日期是民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所以只要看到有人引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談中央的退費標準,那份資料至少是 1999 年以前的,直接跳過。
不過要注意一個例外:「規則」這兩個字在地方層級是現行的。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都是有效的法規。廢掉的只有中央那一部。
先確認一件事:這家有沒有立案
這是整篇最重要的一段,因為它決定了後面所有數字對你有沒有用。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給了定義:
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私人或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辦理登記或申請核准舉辦之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拆開來看,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
- 於固定場址
- 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
- 收取費用
三個都符合,才是這部準則講的「短期補習班」,才適用後面的退費標準。少一個就不是。
而且第 2 條第 2 項還把另一批人排除掉了:依其他法令向政府機關辦理登記或核准的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本準則。
這一句話的實際效果是,同樣叫「音樂課」,在法律上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三四種東西,適用完全不同的規則。
怎麼查有沒有立案
官方入口是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址 bsb.kh.edu.tw,由教育部委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建置,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教育網路中心維護。
系統上有「已立案補習班查詢」和「廢止註銷查詢」兩個功能,另外有教育主管機關公告(可以按縣市篩選)和消費者保護專區。
這裡要誠實說一件事:我沒辦法逐字確認查詢結果會顯示哪些欄位。 這個網站有 JavaScript 驗證,我用工具抓不到實際的查詢介面,子頁面回 404。所以我只能告訴你這是官方查詢入口、可以查已立案和廢止註銷,不能列出完整欄位清單。你自己開瀏覽器查會比我準。
不過還有一條路,而且不用上網。
準則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收據上要載明立案證號。也就是說,如果對方有立案,你手上的收據本身就該印著一組可以拿去核對的號碼。如果收據上沒有這組號碼,那本身就是第一個訊號。
法定退費標準長這樣
現在講中央的標準。依據是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4 條。
先說版本:這部準則最新修正日期是民國 110 年 1 月 5 日,但第 24 條本身最後被修改是在民國 107 年 2 月 8 日(臺教社(一)字第 1070018645B 號,那次修正了第 2、9、20、24、25、30、36 條)。110 年那次只改第 18、19 條,沒動退費。
第 24 條第 1 項的三款原文: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三、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做成表:
| 什麼時候提出申請 | 退多少 | 條號 |
|---|---|---|
| 實際開課日之前 | 退 90%,而且扣的那 10% 如果超過 1,000 元,超過的部分還是要退 | 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實際開課日起,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的 1/3 | 退 50% | 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的 1/3 以上 | 補習班可以全數不退 | 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 |
第一款那個但書值得單獨講。假設你繳了五萬,開課前要退,照 90% 是退四萬五、補習班留五千。但但書說「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所以補習班實際上只能留一千,要退你四萬九。金額越大,這個但書幫你越多。
那個大家都算錯的分母
第 24 條第 3 項: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這一項在處理一個很常見的爭議。有些地方會說「報名費是行政成本不退,學費才照比例算」,把分母做小。
條文寫得很白:報名費、訂位金、其他收費項目,都不能從分母裡扣掉。你繳了多少,就用多少去乘那個百分比。
第 4 項處理代辦費,邏輯不一樣: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代辦費不走三段式,是全額退。但如果東西已經買了(教材、制服、樂器配件之類),那就是把東西給你,不是退錢。
幾個容易踩到的細節
第 24 條還有幾項是專門補漏洞的,逐字抄在這裡: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定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插班生的「開課日」不是原本那個開課日,是你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而且總時數只算剩下的。這對插班的人是保護,不然一插班就已經過了 1/3。
學生課程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以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1/3」到底怎麼算,先看契約怎麼寫。契約沒寫才看實際開課情形。所以簽約時看清楚總堂數是重要的。
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只付了訂金就不上了,補習班不能反過來叫你「補繳」那 10% 的差額。
還有一項是跟分期收費綁在一起的:
補習班違反第七條第三項應依各期分別收費之規定,其收費超過分期規定者,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這裡要看準則第 7 條:
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
補習班不能一次收兩年的錢。超過六個月就必須分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如果它違反這一條超收了,超收的那部分要全額退還,只有「當期」那部分才走三段式。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第 24 條講的一直是「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
補習班自己出包的時候,適用另一條
上面講的都是「你自己不想上了」。如果是補習班的問題,走的是第 25 條,標準完全不同: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公告並通知學生,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 二、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於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應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 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而有前二款之情形者,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開不成班是全額退、七日內。停課是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天災是十日內按剩餘時數比例退,但如果你同意補課或看錄影,就不退。
但各縣市可以另訂,而且真的不一樣
上面那套是中央的底線,不是最終答案。
授權來源有兩層。母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寫: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稱、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收費、退費方式、基準、班級人數與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評鑑、輔導、獎勵、廢止設立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
準則第 3 條接著寫: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訂定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
最關鍵的是第 24 條的最後一項:
第一項退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或其他公益性因素,於自治法規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地方訂得比中央好,就照地方的。
我查了三個直轄市,差異比我預期的大。
| 中央準則第 24 條 | 臺北市管理規則第 9 條 | 臺中市管理規則第 36 條 | 高雄市管理自治條例第 15 條 | |
|---|---|---|---|---|
| 版本 | 民國 110-01-05 | 民國 108-04-30 | 民國 101-09-14 | 民國 109-08-20 |
| 最早的級距 | 無 | 開課前第 60 日以內退 95% | 開課日 30 日前退 95%(留的 5% 最高不超過 1,000 元) | 開課日 30 日前全額退還 |
| 開課前 | 退 90%(扣的 10% 逾 1,000 元要退) | 第 59 日至開課當天課程開始前退 90% | 開課日前 30 日內退 90% | 開課日前 30 日內退 90%(逾 1,000 元要退) |
| 剛開課 | 無單獨級距 | 開課當天課後至第二次上課前退 70% | 開課日起至第 10 日前且未逾 1/3 退 80% | 第三日(次)上課前退 70% |
| 中段 | 未達 1/3 退 50% | 第二次上課後至未達 1/3 退 50% | 第 10 日起至未逾 1/3 退 60%;1/3 以上未逾 1/2 退 40% | 第三日(次)上課後至未逾 1/3 退 50% |
| 一毛不退的死線 | 達 1/3 以上 | 達 1/3 以上 | 達 1/2 以上 | 逾 1/3 |
看這張表最該注意的是臺中市那一格。
中央和台北的死線都是課程時數的三分之一,臺中市的死線是二分之一。而且中央在 1/3 之後是零,臺中市在 1/3 到 1/2 之間還能退 40%。
換句話說,一門 30 堂的課上到第 12 堂想退,在中央標準下是一毛都拿不到,在臺中市可以退 40%。
高雄市那一格也值得看:開課三十日前是「全額退還」,連 5% 都不扣,而且高雄用的法規位階是自治條例,不是規則。
臺中市第 36 條還有一項是中央沒有的:
補習班於實際開課日後提供免費課程之時數,應納入學習總時數計算,並依前項各款方式辦理退費;所送免費課程為終身者,以十五年計算。實際開課日前提供免費課程之時數,不予計入亦不得收費。
「買 20 堂送 5 堂」的那 5 堂要算進總時數,而且如果宣稱送「終身」,用 15 年計算。臺中市另外在第 37 條訂了補習班有過失時的違約金(10%、20%、40%),中央準則第 25 條沒有違約金。
我只查了台北、台中、高雄三個直轄市。 其他 19 個縣市我沒有一一查,所以沒有寫。你住哪一區,就去那一區的政府法規系統搜「短期補習班」,自己確認條號。
還有一件事我要誠實標出來:條文只寫了「地方訂得更有利於消費者時從地方」,沒有明文寫「地方訂得比中央差時怎麼辦」。這在法理上應該有答案,但我找不到官方文件用這句話明講,所以我不推論。
契約寫「恕不退費」有效嗎
這一段我要特別小心地寫,因為網路上大部分講法都有一個共同的錯誤。
依據是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教育部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公告訂定,最新修正民國 109 年 3 月 16 日(臺教社(一)字第 1090029343B 號令,即日生效)。
授權來源是母法第 9 條第 2 項:
學生權益之保障,包括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準則第 30 條也再寫一次:
補習班應與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書之格式、內容,應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現在講重點。不得記載事項總共只有四點,我逐字抄: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三、乙方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四、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就這四點。
「概不退費」這四個字並沒有出現在裡面。
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很多文章會寫成「法規明文禁止在契約裡寫概不退費」,那是錯的,原文沒有這句話。你如果照著那樣去跟補習班爭,對方翻出原文你就沒話講了。
真正的路徑要繞一圈,但結論一樣:
第一步,「恕不退費」牴觸準則第 24 條。準則是有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第 24 條寫的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是強制規定不是建議。
第二步,因此它落入不得記載事項的第二點:「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第三步,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4 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同條第 6 項還有一句對你有利的: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意思是,該寫進契約而補習班沒寫的東西,還是算數。
另一條平行的路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第 2 項第 3 款把「推定顯失公平」的情形寫出來: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兩條路都通到同一個地方:這種條款無效。但前提還是那句話,這家要有立案,不然它根本不受準則第 24 條拘束,第一步就走不下去。
五天審閱期
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點是「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搭配應記載事項第二點:
記載甲方收受定型化契約書之日期及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至少五日,而且不能約定拋棄。
所以如果現場遞給你一份契約要你當場簽,那個「至少五日」是你可以主張的。你有權把契約帶回家看。
準則第 22 條還規定了公告義務:
補習班之收、退費規定,應公告於補習班明顯處所。補習班報名表,除學生報名資料及簽章等內容外,並應載明參與補習之學生已知悉並了解收、退費之規定。補習班收、退費之規定及前項學生已知悉並了解收、退費之規定,應由學生詳閱後於定型化契約簽章。學生未成年者,其所簽訂之報名表,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
最後一句對家長很實用:未成年學生簽的報名表,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生效。
有一件我查到但不敢寫進正文的事:搜尋摘要提到應記載事項裡有「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這一點,但我拿不到那一點的逐字原文和點次編號,所以我不寫細節,只在這裡告訴你可能有這麼一項、值得自己去查。
收據上該有什麼
準則第 23 條全文: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
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第 1 項那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很值得記住。退費的時候如果對方要你把收據交回去才肯辦,中央準則這一句是站在你這邊的。
第 2 項的八個必載項目:
- 補習班名稱
- 班址
- 立案證號
- 修業期間
- 收費項目
- 各項金額
- 總額
- 退費規定
第 8 項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項:退費規定本身就該印在收據上。 不是貼在牆上、不是寫在你沒拿到的那份契約裡,是收據上。
第 3 項的立案證號則是你自己核對的入口。
高雄市自治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在這八項之外還多要求兩項:學生的中文全名和掣據人的中文全名。
如果是個人老師到府教學
這一段是我查得最久、但寫得最短的一段,因為結果就是查不到。
先把已經確定的東西講完: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的三個要件(固定場址、對外招生五人以上、收費)必須同時成立。個人老師到你家教鋼琴,沒有固定場址,通常也不是對外招生五人以上。所以三段式退費標準對他沒有拘束力。
那家長的權利依據是什麼?
我查不到任何一部法規訂出個人家教的退費比例。 我對準則全文做過關鍵字檢索,「個人」「家教」「到宅」「到府」這幾個詞,全文一次都沒出現。教育部和各縣市教育局的法規系統裡,我也找不到針對個人家教的退費基準。
我能確定的只有消費者保護法的幾個定義,逐字抄在這裡:
第 2 條第 1 款「消費者」:
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第 2 條第 2 款「企業經營者」:
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第 2 條第 7 款「定型化契約條款」:
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消保法要適用,前提是有「消費關係」,而消費關係的一端得是「企業經營者」。個人老師算不算「以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我查不到官方明確見解。 這需要個案認定,我不會替你推論成「所以個人家教也一定受消保法保護」,那句話我沒有證據。
我能給的只有事實面的建議:因為沒有法定比例可以套,條件是什麼就完全看你們事先講好什麼。事先用文字把「上幾堂、多少錢、不上了怎麼算」寫下來,在這種情況下不是龜毛,是唯一的依據。
社區大學是另一部法
社區大學不走補習班那一套,它有自己的法源: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 12 條第 1 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應就社區大學之設立、委託條件、方式、期限與續約資格、場地、校務運作、組織、師資及其培訓、課程、招生、收費退費、補助、獎勵、學習證明及證書發給、評鑑、終止委託、審議會之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自治法規。
注意條文裡明確列了「收費退費」,而且是由各縣市訂自治法規。例如高雄市有「高雄市社區大學設置及實施辦法」(民國 112 年 1 月 19 日修正)。
所以社區大學的退費規定要去你那個縣市的社區大學專屬法規找,不是找補習班的規則。
學校社團的才藝課
這一塊我查不到統一規範。
學校社團的才藝課可能是學校自辦、家長會辦、或是委外給廠商辦,法律關係完全不同。我找不到一部涵蓋全部情形的法規,所以我不給任何比例、不給任何條號。
要問就直接問主辦單位是誰,再依主辦單位的性質去找對應的規定。
勸退區
法規幫得上忙的地方寫完了,以下是幫不上的。
一、沒立案的,這整套都用不上。 這是最大的一條。準則管的是符合第 2 條定義的短期補習班,不在定義裡的對象,第 24 條那三個百分比對他沒有拘束力。先查立案,再談退費。
二、過了 1/3 就是過了。 中央準則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寫的是「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除非你的縣市另有更好的規定(例如臺中市把死線放到 1/2),否則過了這條線,法規站在補習班那邊。孩子上到一半不想學,這是最常見的情形,也是法規幫不了的情形。
三、準則第 24 條沒有規定退款期限,但別處有。 我把準則全文檢索過:有天數規定的只有第 25 條(補習班自己出包)的七日、十日,第 24 條本身完全沒有寫期限。
不過後來查定型化契約那份公告時補到了。教育部公告的「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二點第三款寫:
甲乙雙方所約定之退費方式應於辦理解約手續後一個月內執行完竣。如各級主管機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而且依消保法第 17 條第 5 項,公告應記載的事項就算沒抄進契約,仍然構成契約內容。所以「他答應退但一直拖」是有依據的,依據不在準則,在應記載事項。細節我寫在才藝班契約要看什麼。
四、契約沒寫清楚總堂數,1/3 就會變成各說各話。 第 24 條寫「以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沒約定的時候要回頭認定實際開課情形,那就是爭議的開始。簽約當下花三分鐘確認總堂數,比事後吵三個禮拜有用。
五、法規保障的是錢,不是效果。 沒有任何一條規定教得好不好、老師換人以外的品質問題。臺中市第 37 條有處理「更換講師」「變更課程時數」這類具體變動,但那也是變動本身,不是教學品質。
三句話總結
第一句: 退費有法定標準,中央是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4 條,開課前退 90%、未達 1/3 退 50%、達 1/3 以上可以全數不退,而且計算的分母不能扣掉報名費。
第二句: 這套標準只管符合準則第 2 條定義的立案短期補習班,也就是固定場址、對外招生五人以上、收費三個條件同時成立;個人老師到府教學不在裡面,而且我查不到有法規訂個人家教的退費比例。
第三句: 各縣市可以訂得更好而且真的不一樣,台中的死線是 1/2 不是 1/3、高雄開課 30 日前全額退,所以先查自己縣市的條文,不要直接套中央的數字。
查證說明
本文引用的法規名稱、條號與版本: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9 條第 2 項、第 2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代碼 H0080002。⚠️ 該頁面未顯示最新修正日期,故本文對母法只標條號不標版本。)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3、7、22、23、24、25、30、31 條。現行版本:民國 103 年 1 月 3 日訂定發布全文 41 條,最新修正民國 110 年 1 月 5 日(臺教社(一)字第 1090184877B 號令)。其中第 24 條最後修正於民國 107 年 2 月 8 日。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已於民國 88 年 7 月 28 日廢止,原公發布民國 74 年 10 月 23 日。本文不引用其內容,僅提醒不要誤用。
-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一至四點、應記載事項第二點。公發布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最新修正民國 109 年 3 月 16 日(臺教社(一)字第 1090029343B 號令,即日生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1、2、7 款、第 12 條、第 17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 該頁面未顯示本法最新修正日期,只顯示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故不標版本。)
-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 該頁面未顯示公布與修正日期,故不標版本。)
-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 9 條。最新修正/發布日期:民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 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 36 條、第 37 條。發布日期:民國 101 年 9 月 14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10160384 號令)。
-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第 15 條。最新修正:民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 高雄市社區大學設置及實施辦法,最新修正:民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查證日期:2026-09-07。我查過該準則的完整沿革,共四個版本(103-01-03 訂定、105-07-26、107-02-08、110-01-05),查無民國 114 年(2025)或 115 年(2026)的修正紀錄。
本文只查證了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三個直轄市的地方規定,其餘縣市未查證,故未寫入。
法規會修正。以上日期是 2026 年 9 月 7 日查詢的結果,實際適用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誠實揭露:本文為法規查證整理,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也沒有經營補習班。條文與條號均標明出處,但個案適用請洽各縣市教育局或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本文沒有商品連結。
參考來源(2026-09 查證)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02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87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法規沿革: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H0080087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消費者保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98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現行):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234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廢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已廢止):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079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3114
-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專頁: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318f88b6-2905-4961-a678-1f461afa6ea1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 補習班的退費規定?:https://cpc.ey.gov.tw/Page/99E57A84ABE1694F/2ff45c5a-2226-483d-9441-9906ef4d7b30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https://laws.gov.taipei/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20608
-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https://law.taichun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554
-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80
-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高雄市社區大學設置及實施辦法: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85
- 教育部/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 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https://bsb.kh.edu.tw/
常見問題
- 🔴 契約上寫「一經繳費,恕不退費」,我還能要求退嗎?
- 能主張這個條款無效,但路徑不是你想的那樣。教育部公告的「不得記載事項」其實只有四點,裡面**沒有**直接寫「不准寫恕不退費」,很多文章在這裡寫錯。真正的路徑是繞一圈:「恕不退費」違反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4 條這個強制規定,因此落入不得記載事項第二點的「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4 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結果一樣是無效,但前提是這家有立案。
- 「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到底包含什麼?報名費算不算?
- 算。這是準則第 24 條第 3 項寫死的:「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意思是計算退費比例的分母是你繳的全部,不是「學費扣掉報名費之後的餘額」。有些補習班會說「報名費三千不退,剩下的才照比例算」,那是把分母做小了。另外代辦費是分開處理的,依第 24 條第 4 項應全額退還,但如果東西已經買了(例如教材、制服),就是發給你成品而不是退錢。
- 我住台中,退費標準跟新聞上寫的一樣嗎?
- 很可能不一樣,而且差很多。準則第 24 條最後一項授權地方訂「更有利於消費者」的規定,從地方。以三個直轄市為例:中央的死線是課程時數的三分之一,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 36 條的死線是二分之一,而且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之間還能退 40%。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第 15 條更特別,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申請是「全額退還」,連 5% 都不扣。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 9 條則是開課前第六十日以內退 95%。先查自己縣市的規定,不要直接套中央的。
- 個人老師到家裡教鋼琴,也適用這套退費規定嗎?
- 不適用,而且我查不到有哪一部法規訂出個人家教的退費比例。關鍵在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的定義:短期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的機構,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到府教學沒有固定場址、通常也不到五人,所以三段式退費對它沒有拘束力。剩下的依據只有雙方談好的內容,以及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的一般規定。但個人老師算不算消保法第 2 條第 2 款的「企業經營者」,我查不到官方明確見解,不敢替你下結論。
- 收據上該有哪些東西?老師只給我一張手寫紙條算數嗎?
- 準則第 23 條第 2 項列了八項: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退費規定。同條第 1 項還規定補習班「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所以要你把收據交回去是不對的。八項裡最實用的是「立案證號」,因為你可以拿這個號碼回頭去官方系統核對。如果對方給的收據上連立案證號和退費規定都沒有,那本身就是一個訊號。
- 🔴 你是老師還是家長?這篇立場是什麼?
- 我不是法律專業,也沒開過補習班,這篇是把法規原文讀一遍。我做的事情是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行政院消保會、以及台北台中高雄三個市政府的法規系統,把條文抄下來、標上條號,再把彼此矛盾或查不到的地方誠實標出來。文章裡沒有任何我的個人經驗、也沒有任何商品連結。個案怎麼適用,請洽各縣市教育局或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