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貓狗時法律給了你一張檢查清單:許可證要掛在牆上、來源母犬晶片號碼要給你(2026 查證)
202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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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買貓狗這件事,法律其實規定得比多數人以為的細。
而且很多條是你站在店裡當場就能檢查的 —— 只是幾乎沒人知道要看。
先講清楚這篇的立場
- 🔴 這是法規查證,不點名任何業者 —— 我不評論任何店家
- ✅ 來源是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文,查證日 2026-09-05
- 💡 不談「該買還是該領養」 —— 那是你的判斷,不是我該給的建議
- ⚠️ 法規只管「業者該做什麼」 —— 不保證動物品質
一、🔴 進門先看牆上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
💡 那不是建議,是取得許可的必備條件。 不符合這條,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第十四條第二項)。
許可證上面有五件事(第七條第二項)
| 記載事項 | 為什麼值得看 |
|---|---|
| 營業場所名稱、地址及面積 | 對得上你人在的地方嗎 |
| 負責人及專任人員姓名 | 法規要求每個場所至少一名專任人員 |
| 經營業務項目 | 繁殖/買賣/寄養是分開許可的 |
| 🔴 特定寵物種類及最大飼養數量 | 有上限,寫在證上 |
| 許可證有效期間、字號 | ⚠️ 法規: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
⚠️ 所以看到證,也要看日期。
二、⚠️ 這個辦法只管貓跟狗
第二條寫得很短:
適用本辦法之特定寵物種類為犬、貓。
💡 所以兔子、鼠類、爬蟲、鳥,不在這套規範裡 —— 那不代表可以隨便賣,而是這份辦法管不到。
🔴 這跟我查過的其他寵物題目是同一個模式:法規畫的範圍,常常比一般人想的窄。
三、🔴 買的時候,業者「應」給你四份文件
第十三條 —— 這是我認為整份辦法對買家最有用的一條:
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將下列登載寵物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 一、寵物登記證明。 二、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 三、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 四、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
💡 第四項最少人知道
法律要你拿得到「牠媽媽的晶片號碼」。
🔴 那是追溯來源的關鍵 —— 有了母體晶片號碼,這隻動物從哪裡來就不是空白。
⚠️ 不給的罰則
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九款:
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四、展示籠外那張牌子,規定得很細
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
買賣業應將記載特定寵物類別、品種、性別、出生日期、晶片號碼、外觀顏色、特徵、絕育情形、來源特定寵物業名稱及許可證字號之文件,懸掛於特定寵物展示籠外供閱覽。
🔴 注意最後兩項
| 要素 | 意義 |
|---|---|
| 來源特定寵物業名稱 | 這隻是誰繁殖/賣出的 |
| 🔴 來源業者的許可證字號 | 對方也必須是有照的 |
💡 因為動保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並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買賣或轉讓他人。
⚠️ 所以「來源」不是選填欄位,是法定要求。
五、🔴 繁殖端有明確的數字上限
這部分規定得比我原本以為的具體很多。第十一條第一項:
| 項目 | 法規原文的數字 |
|---|---|
| 🔴 連續二年度內繁殖胎次 | 不得超過三次 |
| 🔴 終生繁殖胎次 | 不得超過七次 |
| 開始繁殖年齡 | 滿一歲以上始得交配、繁殖 |
| 退場年齡 | 超過七歲者,應為其絕育 |
⚠️ 七歲那條有但書
但繁殖業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且該未絕育之特定寵物,應以隔離或其他方式防止其交配、繁殖。
💡 所以免絕育不等於可以繼續繁殖 —— 法規要求要防止交配。
繁殖前的健康把關
| 條款 | 規定 |
|---|---|
| 第二款 | 繁殖前應由獸醫診療機構或指定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及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並出具證明 |
| 第三款 | 🔴 有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者,不得供繁殖之用 |
| 第一款 | 供繁殖的動物,不得來自沒有許可證的繁殖業或買賣業 |
⚠️ 「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的具體清單,法規寫「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那份公告不在這份辦法裡,我沒有查到,所以不列。
六、什麼情況下業者不能賣
第十二條,四種情形買賣業「不得買賣之」:
| 情形 | 說明 |
|---|---|
| ⚠️ 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 | 🔴 法規沒有寫具體週數 |
| 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健康情形不佳 | |
| 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 |
| 檢出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
🔴 「適當週齡」是幾週?這份辦法沒有寫數字,我不編。 法規原文就是「未達適當週齡」。
七、💡 網路廣告你在螢幕上就能檢查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
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 未標示的罰則(第三十條第十款):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所以看到沒有許可證字號的寵物買賣廣告,那本身就是違規狀態 —— 不需要進到店裡就能看出來。
八、🔴 無照經營罰得最重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 十萬到三百萬,而且可以按次罰 —— 這是動保法裡最重的行政罰之一。
⚠️ 對照一下就知道立法者怎麼分輕重:
| 違規 | 罰鍰 |
|---|---|
| 🔴 無照經營 | 10 萬 ~ 300 萬,並令停業 |
| 繁殖作業違規(胎次、年齡等) | 5 萬 ~ 25 萬 |
| 不給買家文件/廣告沒標字號 | 1.5 萬 ~ 7.5 萬 |
九、💡 把法規變成一張當場能用的清單
進店裡,照這個順序看:
| 順序 | 看什麼 | 依據 |
|---|---|---|
| 1 | 🔴 牆上有沒有許可證、日期還在嗎 | 第十條①⑤、第七條 |
| 2 | 展示籠外的牌子 —— 有沒有寫來源業者與其許可證字號 | 第十條①⑦ |
| 3 | 🔴 要求那四份文件 —— 特別是來源母體晶片號碼 | 第十三條 |
| 4 | 診斷書是不是三個月內的 | 第十三條③ |
| 5 | 網路廣告有沒有許可證字號 | 動保法 22-2 ③ |
⚠️ 這不是要你去當稽查員 —— 而是法律已經把該問的問題寫好了,你只是照著看。
🔴 而且第 3 項是「應提供」 —— 不給是違規,不是服務態度問題。
十、這篇的極限
- 🔴 這是法規查證,不點名任何業者 —— 我沒有調查任何店家
- ⚠️ 法規只管業者的行為 —— 「合法」不等於「動物狀態好」
- 🔴 「適當週齡」「特定先天疾病清單」法規沒給數字 —— 我不編
- ⚠️ 這份辦法只管犬、貓 —— 其他物種不適用
- 💡 稽查與評鑑另有《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 那份我還沒查,本文不談評鑑等級
- 🔴 我沒有養狗,家裡有貓但實際在照顧的是我姐 —— 這篇是讀法條,不是經驗談
- 查證日 2026-09-05
誠實聲明:本文為法規查證整理。條文取自《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與《動物保護法》全文(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日 2026-09-05。🔴 本文不指控、不點名任何業者,也不評論任何店家或動物品質。⚠️ 法規會修,實際適用請以主管機關解釋為準;個案爭議請洽當地動物保護機關。💡 文末購買連結為分潤連結,你的價格不變,我可能拿到佣金,那兩項是「接回家之後會用到的東西」,與本文法規內容無關。
常見問題
- 🔴 進寵物店,第一件該看什麼?
- 牆上的許可證。《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寫得很直接:業者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 那不是建議,是取得許可的必備條件之一——不符合這條,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第十四條第二項)。⚠️ 而且許可證上面必須記載五件事:營業場所名稱地址面積、負責人與專任人員姓名、經營業務項目、**特定寵物種類及最大飼養數量**、有效期間與字號。🔴 許可證有效期間依法「不得超過三年」,所以看到證也要看日期。(2026-09-05 查證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文)
- ⚠️ 買的時候業者一定要給我什麼?
- 法規列了四份文件,是「應」不是「可」。第十三條:買賣交易時應提供 ①**寵物登記證明** ②**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 ③**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 ④🔴 **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 第四項最少人知道——法律要你拿得到「牠媽媽的晶片號碼」,那是追溯來源的關鍵。⚠️ 業者拒未提供,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九款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展示籠外面那張牌子有規定嗎?
- 有,而且規定得很細。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買賣業應將載明「**特定寵物類別、品種、性別、出生日期、晶片號碼、外觀顏色、特徵、絕育情形、來源特定寵物業名稱及許可證字號**」的文件,**懸掛於特定寵物展示籠外供閱覽**。🔴 注意最後兩項——「來源業者名稱」與「來源業者的許可證字號」都要寫。💡 因為法律規定買賣業的寵物來源,只能來自有許可證的繁殖場或買賣業者(動保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
- 🔴 繁殖有沒有次數上限?
- 有明確數字。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供繁殖的特定寵物「於**連續二年度內之繁殖胎次,不得超過三次**;**終生繁殖胎次,不得超過七次**」。💡 年齡也有規定(第四款):**滿一歲以上**才能交配繁殖,**超過七歲**應為其絕育——但業者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可免絕育,而該未絕育的寵物「應以隔離或其他方式防止其交配、繁殖」。⚠️ 另外第二款:繁殖前應由獸醫診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及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第三款:有這類疾病的**不得供繁殖**。
- 什麼情況業者不能賣?
- 第十二條列了四種,買賣業「不得買賣之」:①**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 ②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健康情形不佳** ③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④檢出有**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這四條的共同點是:都跟動物當下的狀態有關,不是文件問題。⚠️ 至於「適當週齡」具體是幾週,這份辦法沒有寫數字,我不編——法規原文就是「未達適當週齡」。
- 網路上看到的寵物廣告呢?
- 🔴 廣告也有規定,而且你在螢幕上就能檢查。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未標示,依第三十條第十款可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所以看到沒有許可證字號的寵物買賣廣告,那本身就是違規狀態。
- 這篇會推薦去哪裡買嗎?
- 不會。🔴 這是法規查證,我不點名任何業者,也不評論任何店家。💡 我做的是把法規原文裡「你當場檢查得到的條文」整理出來——許可證掛哪、該拿到什麼文件、籠外牌子該寫什麼。⚠️ 至於領養或購買、去哪一家,那是你的判斷,不是我該給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