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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藝班才藝班契約要看什麼?官方訂了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而「…9527 分潤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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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藝班契約要看什麼?官方訂了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而「概不退費」不在禁止清單裡(2026 查證)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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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把一張紙推過來,說簽一下就好,這個大家都這樣簽。

紙上密密麻麻,你低頭看了兩秒,旁邊還有下一位家長在等。你簽了。

先講結論:官方訂了一份清單,規定契約裡一定要有什麼、不准有什麼。

那份清單叫做「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教育部公告,應記載事項十八點、不得記載事項四點。它不是範本、不是建議,而是有法律效果的公告,而且效果的方向對家長有利到有點意外:應記載的那十八點,補習班就算沒抄進契約,一樣構成契約內容。

這篇把十八點逐字攤開,順便誠實講一件很多文章寫錯的事。

先講清楚:我不是法律專業,這篇是讀官方公告

我沒有法律專業資格,也沒有經營過補習班。這篇不是經驗談,是把教育部公告的條文一條一條讀完,標到點次。

這篇的內容只有一件事:把官方公告的條文原文找出來,一點一點讀完,標上點次,然後把拿不到的地方誠實寫出來。

來源只有四個地方: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行政院全球資訊網的定型化契約專頁(以及該頁掛的官方 PDF)、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全部是政府官方系統,沒有引用任何部落格、新聞或律師事務所的文章。

還有一件事得先說,因為它影響你判斷這篇對你有沒有用。

法規上沒有「才藝班」這個東西。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和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講的都是「短期補習班」,類科分成文理類和技藝類兩種。你家孩子上的鋼琴課、畫畫課、圍棋課,在法律上要先確認它是不是一家立案的短期補習班,才輪得到談這份清單。

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的定義是三個條件同時成立: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收取費用。三個都符合才算。老師到你家一對一教,通常一個都不符合。這條線我在退費那一篇已經拆過,這篇不重複,直接假設你面對的是一家立案的短期補習班。

這份清單是誰訂的、什麼時候改的

上游是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2 項,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原文:

前項第四款所定學生權益之保障,包括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這一句是整篇的授權來源。它做了兩件事:第一,補習班應該跟學生訂書面契約,不是可以選;第二,契約長什麼樣子,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也就是教育部訂,而且要訂兩樣東西,一份是範本,一份是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範本是參考用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才是有拘束力的那份。這篇談的是後者。

另外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30 條把這件事講得更死,原文:

補習班應與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書之格式、內容,應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準則第 22 條第 3 項還多要求一步:

補習班收、退費之規定及前項學生已知悉並了解收、退費之規定,應由學生詳閱後於定型化契約簽章。

版本與沿革

行政院那份官方 PDF 的抬頭列了完整的五次沿革,逐字:

91年12月10日台(91)社(一)字第91185261號公告訂定發布 94年9月7日台社(一)字第0940111777C 號令修正發布 104年6月17日臺教社(一)字第1040067092B 號令修正發布 107年3月9日臺教社(一)字第1070007441B 號令修正發布 109 年3 月16 日臺教社(一)字第1090029343B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上的欄位也對得起來:公發布日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發文字號臺教社(一)字第 1090029343B 號令,法規體系終身教育。

所以現行版本是民國 109 年 3 月 16 日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我把教育部系統的全文跟行政院的官方 PDF 逐字比對過,兩份一致,只有排版空白和全形括號的差別。這篇引用的原文兩邊都對得上。

契約裡一定要有的

十八點,全部拿到了,逐字。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話,不然下面十八點你會覺得「反正他沒寫我也沒轍」。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5 項原文: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補習班沒把這十八點抄進契約,這十八點還是算數。所以下面的清單不是「檢查他有沒有寫」,而是「這些本來就是你的」。

第一點到第十點

一、立約人

要求雙方基本資料。學生這邊是姓名、聯絡電話、地址,未成年的話法定代理人也要簽並填關係。補習班那邊要填的東西比較有意思,原文列的是:負責人、設立人(或設立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核准立案名稱全名核准字號、地址、傳真、電子郵件、網址。

那兩個粗體的欄位就是你查立案的鑰匙。契約上本來就該印著。

同點末段原文: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契約始為有效。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二、契約審閱

記載甲方收受定型化契約書之日期及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這點單獨一節講,見下一段。

三、就讀班級

記載補習班班級名稱。

四、課程科目與時數

記載課程科目內容與授課時數。

短短一句,但它是退費計算的地基。準則第 24 條算三分之一要用總課程時數,時數沒寫死,後面就是各說各話。

五、修業期間及開課日

記載補習班修業期間及開課日,其認定以甲乙雙方約定為準。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開課日(○年○月○日;未填列時以甲方實際第一次上課日為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插班的處理寫得很細。中途插進去的,開課日是你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總時數是剩餘期間,不是整期。

六、保證班保證內容

保證內容為: 保證期間為:

原文就是兩個空格。意思是如果對方賣的是「保證班」,保證什麼、保證多久,要寫進契約。

七、師資

乙方聘請擔任各科教學人員如下: 乙方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教學人員,更換時應以相同專業資格者為限。 上述乙方更換教學人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教學人員三分之一之人數。但乙方所聘總教學人員人數在二人以下者,以一人為限。

換老師是家長最常遇到的爭議之一,這裡有三層限制:要有正當事由、換的人要有相同專業資格、換的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數三分之一。

八、上課地點

乙方應依規定編班於經核准班址之教室上課。 前項經核准之上課地點為:(應詳列門牌號碼)。但如遇停水、停電或不可抗力之災害,乙方得調動上課地點及教室。

應詳列門牌號碼。不是寫「本班教室」四個字帶過。

九、上課人數上限及合班

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及兼顧教學品質,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上課人數不得逾___人。但共同科目於訂約時已經乙方聲明及告知甲方須合班上課者,不在此限,惟其人數及每人上課使用面積標準,不得違反各級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法令規定。 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實際註冊人數未達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之三分之二者,經通知並得其同意後,得與其他同類班級合併開班,惟合併後之上課人數不得逾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乙方應按甲方實際繳納之費用,依尚未上課時數比例核算應退費用加百分之__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退還甲方。 甲方不同意合班或業者開班延期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這點的資訊量很大。人數上限要填數字;要合班得先通知並取得你同意;違反的話你可以終止契約要求退費,而且是尚未上課時數比例再加碼,加碼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你不同意合班或不接受延期開班的,已繳費用返還。

十、補課

這點在原文裡沒有標題,直接接著寫:

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如教學人員請假、排課錯誤等),使某課程一節或數節之既定上課時間暫時有所調動,致學生時間無法配合而缺課者,乙方應予以補課或提供該節課之錄音帶、錄影帶供學生補課用,或經比例計算後返還該節課程費用等。

老師請假、排課出錯導致你上不到,補習班要補課、給錄影,或按比例退那一節的錢。三選一,但不能都不做。

第十一點:收費手續

這是最長的一點,分五個子項。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 要求把總金額拆開列:學費、雜費、講義費、代辦費、其他(原文舉例「報名費、訂位金、保險費…等」),而且「以上均應明列內容、金額及計算方式」。

接著兩句很實用:

2.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沒寫在契約上的費用,不能跟你收。

3.如因繳費上課而獲得之贈品(價值不得逾繳費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 乙方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贈品有兩層規定:價值不得超過繳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退費的時候不能要你還贈品,也不能從退款裡扣贈品的價錢。送課的話,送的那段期限要一起算進契約範圍。

(二)繳費方式 三個勾選項:按月繳納、一次全部繳納、分期繳納。分期有硬性規定:

1.修業期限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還有第四個勾選項,是找第三方辦貸款繳學費。這一項底下有八小項告知義務,而且原文寫得很重:

乙方應將下列約定告知甲方,並取得甲方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乙方告知,甲方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八小項的內容包括:貸款是指定用途專案貸款、消費借貸契約全部內容(含利息計算方式、有無信用保險、保證人設定)、貸款機構的完整資訊與消費爭議服務專線、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按期繳款否則衍生信用問題、退費時除貸款機構依約得收取者外不得額外收費、補習班歇業停業時你可以終止消費借貸並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未提供服務部分的貸款餘額、以及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

這一段還要求甲方簽章,未成年者要法定代理人簽章。

(三)試聽

乙方得於簽約前提供甲方試聽機會(形式不拘)。但乙方不得將試聽課程列為正式課程。

試聽那堂不能算進你買的堂數裡。

(四)收據

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五)履約保障 這一項下面單獨講。

第十二點到第十八點

十二、退費手續

(一)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退費方式與期限    □現金(含匯款)□信用卡 □即期支票 □其他(   )    甲乙雙方所約定之退費方式應於辦理解約手續後一個月內執行完竣。如各級主管機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裡有一個退費篇沒有的東西:一個月。 準則第 24 條沒寫退款期限,我在退費篇裡把這件事列進勸退區。但這份契約公告的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三)寫了:約定的退費方式應於辦理解約手續後一個月內執行完竣。 再配上消保法第 17 條第 5 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這句話你的契約沒寫也算數。

十三、乙方終止契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於補習期間無故缺席超過總時數 分之 。 (二)甲方有互毆、竊盜、或其他違法行為,經乙方查明屬實,情節重大。 (三)甲方經查有吸毒、販毒、或運送毒品行為。 依前項終止契約者,依前點退費手續之規定辦理。 甲方有第一項違規情事時,乙方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甲方為未成年者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補習班要趕人只有這三種情形,而且要在三日內書面通知,未成年的要通知法定代理人;趕人之後退費照第十二點辦理,不是沒收。

十四、甲方終止契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 (一)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教學人員超過三分之一人數者,乙方應依甲方已繳金額費用加百分之___(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退還甲方。 (二)乙方申請停辦,或經主管機關為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之處分者,應按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費用予甲方。 (三)教室經政府機關公共安全檢查列為危險建築物勒令停止使用者,依尚未上課時數核算應退還費用予甲方。

第一款的加碼比例是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比第九點合班那個百分之十高。而且注意它的基準寫的是「已繳金額費用」加成,不是「未上課部分」加成。

十五、資料保護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作不當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十六、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它指向的消保法第 11 條第 2 項原文是: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十七、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本契約甲乙雙方同意約定保存期限為___年(不得少於稅捐稽徵期限所定五年)。

第一句值得畫線: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招生 DM 上寫的、傳單上印的,不是講講而已。

第二句:契約一式二份,你要拿到一份。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十八、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五天審閱期是你的權利

單獨拉出來講,因為這是簽約當下唯一能立刻用的東西。

應記載事項第二點原文:

記載甲方收受定型化契約書之日期及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兩件事:契約上要寫你拿到契約的日期,還要寫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拿到日期為什麼重要?因為五天從那天起算。沒有起算點,五天就是空話。

為什麼「拋棄審閱期」的約定無效

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點,七個字:

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原文: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 2 項直接寫無效。所以契約上那句「本人已充分審閱並同意拋棄審閱期間」,寫了也沒用。

這裡有個地方很多人講反,我特別標一下:第 1 項寫的「三十日以內」是上限,不是下限。 三十天是天花板,不是保障。五日這個下限,是主管機關依同條第 4 項針對補習班這個行業公告出來的,也就是應記載事項第二點。

所以正確的講法是「這個行業的審閱期下限是五日」,而不是「消保法規定五日」。

第 3 項也順帶記一下:違反第 1 項的話,那些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可以主張它仍構成契約內容。也就是說,好處你可以留,壞處可以不認。

履約保障:不是按月繳,就該有

順著第十一點(五)講,因為它跟審閱期一樣屬於「簽約當下就該確認」的事。

原文開頭:

乙方提供履約保障機制,應就下列方式之一為之,所為履約保障內容,應記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但乙方採按月繳納方式收取費用者,不適用履約保障機制之規定:

我查證前聽到的傳聞版本是「預收費用達一定金額須提供履約保證」。這個轉述不準確,原文裡沒有任何金額門檻。

原文的觸發條件是繳費方式:唯一的排除是按月繳納。不是按月繳的,就該有履約保障,不管你繳多少錢。

五種方式,原文列的是:

  1. 信託: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交付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補習班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等無法履行時,視為同意受益權歸屬甲方。信託期間至少一年。
  2. 金融機構保證:同樣是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保證期間至少一年。
  3. 聯合連帶保證協定:加入某單位辦理的協定並填會員編號,補習班倒了的話,你可以在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其無法提供補習服務時起六個月內,向加入協定的性質相近補習班換取等值服務。
  4. 履約保證保險:原文寫「其投保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至少一年。
  5. 其他經教育部同意之方式,須敘明內容及教育部許可同意公文文號。

所以百分之三十是額度不是門檻,二百萬是保單面額下限不是「預收達二百萬才要保」。

還有一句別漏掉:履約保障內容應記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不是塞在附件第七頁。

不准寫的只有四點

全文,一字不刪: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三、乙方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四、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就這樣,四點,七十幾個字。

第三點滿具體的:廣告不能用「終身」「永久」或類似字樣。「終身會員」「永久有效」這種說法,是點名禁止的。

第四點是不能把對你的債權讓給第三人,也就是不能把你欠的學費賣給別人去收。

🔴「概不退費」四個字不在裡面

我把這四點的字串整段比對過:沒有出現「退費」二字,更沒有「概不退費」「恕不退費」。

網路上很多文章寫「教育部明文禁止補習班寫概不退費」。那不是這份公告寫的。 這是我這次查證最想講的一件事,因為它會影響你怎麼開口。

那「概不退費」到底有沒有效?沒有,但路徑要繞兩道。

第一道,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4 條規定了三段式退費比例(開課前退九成、未達三分之一退一半、達三分之一以上得全數不退),那是強制規定。「概不退費」牴觸它。

第二道,牴觸強制規定就落入不得記載事項第二點的「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第三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4 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結果一樣是無效。但是前提是這家符合準則第 2 條的立案短期補習班定義,因為第一道就是準則。如果那是個人老師到府教學,第一道就斷了,後面兩道接不上。這條線我在退費那一篇拆得比較細。

順帶一提第 17 條第 4 項後段指的「前條」是第 16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意思是一條無效不等於整張契約作廢。「概不退費」那一句無效,課還是照上,其他條款還是有效。

另外消保法第 12 條是不需要繞路的那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簽約前的檢查清單

把上面的條文翻成簽約當下能做的事。這不是法律建議,只是把條文對應到你手上那張紙。

一、看契約上有沒有印核准立案名稱全名和核准字號。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要求填。沒有這兩欄,後面整套準則的東西可能都用不上。

二、找「收受契約書之日期」和「審閱期間」兩個欄位。 應記載事項第二點,至少五日。看到「拋棄審閱期」的字樣,那句依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點和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是無效的。

三、確認課程科目、授課時數、修業期間、開課日都填了具體數字。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第五點。這些是之後算退費比例的分母,空著就是把爭議留給未來。

四、確認上課地點詳列到門牌號碼。 應記載事項第八點原文寫「應詳列門牌號碼」。

五、確認人數上限那個空格填了數字。 應記載事項第九點。填了才有「違反可以終止並加碼退費」這回事。

六、把費用項目逐項對一遍。 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一)。沒明列的項目他不能收。有送贈品的話,贈品價值不得逾繳費總金額百分之二十,而且退費時不能扣贈品價額。

七、如果不是按月繳,找履約保障那一欄。 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五),要記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五種方式勾一種。不是按月繳又沒有這一欄,就是缺了。

八、如果對方建議你辦貸款繳學費,要求他給告知的證明文件。 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二)寫明「未經乙方告知,甲方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而且核准後七日內可以不附理由書面解除或終止那筆貸款。

九、確認退費期限。 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三):辦理解約手續後一個月內執行完竣。

十、確認契約一式二份,你要拿走一份。 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同一點還寫了相關廣告視為契約一部分,所以招生 DM 留著。

十一、確認換老師的規定。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更換要相同專業資格、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數三分之一。

十二、如果契約寫了「終身」「永久」,那是點名禁止的。 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

勸退區

一、這份清單管的是契約,不是教學品質。 十八點裡沒有一點在講教得好不好、孩子有沒有進步。它管的是誰簽、簽什麼、錢怎麼算、出事怎麼退。品質問題在這裡找不到武器。

二、契約合規不代表這家值得上。 反過來也一樣,契約寫得漂亮跟老師教得好是兩件事。這份清單能幫你避開的是財務和程序上的坑,不是選擇上的坑。

三、不得記載事項只有四點,而且很抽象。 除了第三點的「終身」「永久」和第四點的債權讓與,剩下兩點都要繞到別的法規才有內容。指望「照著四點對一遍就知道有沒有違規」是不行的,實際上第二點那句「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要判斷什麼算違反,那已經超出讀條文的範圍了。

四、我查不到違反的具體罰鍰金額。 準則第 35 條寫的是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三種處分,沒有金額。消保法對定型化契約的罰則章節我這次沒有逐條查證,所以不寫。如果你看到有人講具體罰多少錢,那不是從這幾條來的。

五、這整套的前提還是「有立案」。 跟退費篇同一個結論。不在準則第 2 條定義裡的對象,這份契約公告對他沒有拘束力,因為它的法源是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2 項,而那一條講的是短期補習班。

三句話總結

第一句: 官方訂了「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十八點、不得記載四點,現行版本是民國 109 年 3 月 16 日修正發布並即日生效。

第二句: 應記載的十八點就算補習班沒抄進契約也算數,因為消保法第 17 條第 5 項寫了「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所以審閱期至少五日、退費一個月內執行完竣、非按月繳要有履約保障,這些不是你要爭取的,是本來就有的。

第三句: 「概不退費」四個字不在不得記載事項的四點裡面,要主張它無效得繞經準則第 24 條和消保法第 17 條第 4 項,而且前提是這家有立案。

查證說明

本文引用的來源、點次與條號:

  •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一至十八點全部、不得記載事項第一至四點全部。公發布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台(91)社(一)字第 91185261 號),歷經 94 年 9 月 7 日、104 年 6 月 17 日、107 年 3 月 9 日修正,最新修正民國 109 年 3 月 16 日(臺教社(一)字第 1090029343B 號令,並自即日生效)。兩個獨立官方來源逐字比對一致: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FL023114,以及行政院定型化契約專頁掛的官方 PDF。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第 2 項、第 11 條之 1 全條、第 12 條、第 16 條、第 17 條全條、第 43 條、第 44 條。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6 月 17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代碼 J0170001。)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2 項。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代碼 H0080002。)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 條、第 22 條、第 24 條、第 30 條、第 35 條第 12 款。最新修正:民國 110 年 1 月 5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代碼 H0080087。)
  • 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官方頁面。⚠️ 這一項只有單一官方來源,故文中只寫該頁逐字寫到的內容(上班時間、不含午休、轉接至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不補充其他細節。

我沒有查、因此沒寫進文章的東西:

  • 教育部頁面掛了兩份立法理由 PDF(1070309、1090316),我這次沒有逐字讀完,所以文章完全不引用任何立法理由或修法背景。
  • 各縣市對契約內容(而非退費)有沒有另訂更嚴格的規定,本次未逐縣市查證,文章只寫中央。
  • 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的罰鍰金額,查不到具體數字,不寫。
  • 個人家教、到府教學是否適用,沿用退費篇的結論,本篇不重新論證。

這篇最想更正的兩件事:

第一,「概不退費」不在不得記載事項四點裡面。四點合計七十幾個字,沒有出現「退費」二字。它無效的路徑是繞經準則第 24 條再落到不得記載事項第二點,不是被直接點名。

第二,履約保障沒有金額門檻。原文的觸發條件是繳費方式,唯一排除是按月繳納。百分之三十是額度,二百萬是保險面額下限,兩個都不是「收超過多少錢才要」的意思。

查證日期:2026-09-07。法規會修正,以上內容是這一天查詢的結果,實際適用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誠實揭露:本文為法規查證整理,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個案請洽各縣市教育局或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本文沒有商品連結。

參考來源(2026-09 查證)

常見問題

🔴 契約上沒寫審閱期,或是老師當場叫我簽,這樣有效嗎?
官方公告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寫「記載甲方收受定型化契約書之日期及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至少五天。如果契約寫「本人同意拋棄審閱期」,那句依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點不准寫,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也直接寫「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別把講法搞反: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的「三十日以內」是上限,五日這個下限來自同條第 4 項的授權公告。
契約裡漏了官方規定要寫的東西,是不是就沒得主張了?
剛好相反,這是這份公告最有用的一句。消保法第 17 條第 5 項寫得很直白:「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那十八點,補習班沒抄進契約也一樣算數。反過來,契約若寫了禁止的內容,依同條第 4 項該條款無效。但一條無效不等於整張作廢,依第 16 條,除去那部分契約還能成立的話,其他部分仍有效。
「概不退費」到底違不違法?為什麼你說它不在禁止清單裡?
不得記載事項只有四點、合計七十幾個字,裡面沒有出現「退費」二字。很多文章寫「教育部禁止補習班寫概不退費」,那不是這份公告寫的。真正的路徑要繞兩道:「概不退費」牴觸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4 條的退費比例(強制規定),因此落入不得記載事項第二點,再依消保法第 17 條第 4 項無效。前提是這家符合準則第 2 條的立案定義。
聽說預收費用超過一定金額要提供履約保證,是真的嗎?
有履約保障是真的,規定在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五),但常見轉述不準確。原文沒有任何金額門檻,觸發條件是繳費方式:唯一排除是「但乙方採按月繳納方式收取費用者,不適用」。不是按月繳就該有,不管繳多少。百分之三十是信託或金融機構保證的額度,不是門檻;唯一的金額是履約保證保險最低投保額二百萬元。原文還要求記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
契約不合規定,我可以去哪裡申訴?
兩條路可以並行。教育這條:準則第 35 條第 12 款把「未與學生訂立書面契約,或契約內容未符合定型化契約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列為可處分事由,主管機關是各縣市教育局處,得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消費這條依消保法第 43、44 條分三段:先向業者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業者應於十五日內妥適處理)、再向消保官、最後申請調解。上班時間撥 1950 會轉接到所在地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
你是法律專業嗎?
不是,這篇是把官方公告的條文讀一遍。我沒有法律專業資格、沒有經營過補習班,文章裡沒有任何我自己的學習或教學經驗。我做的只有一件事:去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行政院定型化契約專頁的官方 PDF、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把原文抄下來、標上點次與條號,兩份來源逐字比對,再把不確定的地方誠實標出來。個案適用請洽各縣市教育局或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