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查才藝班有沒有立案?官方查得到,但「立案」保障的東西比你以為的少(2026 查證)
2026年9月7日
本文可能含分潤連結。你透過連結購買不會多花錢,我會拿到一點分潤 —— 這也是我這個挑戰的收入來源之一。
你走進一間才藝教室。採光好、地板乾淨、櫃檯的人講話很客氣,牆上掛著一排學生的照片。老師出來跟你聊了十分鐘,講得頭頭是道。
然後你想起一個問題:這間到底合不合法?
先講結論:立案查得到,但立案保障的範圍比你想的窄。
這兩句要一起看。前半句是好消息,官方真的有一個查詢系統,而且能查到的東西比大部分人以為的多。後半句是這篇的重點,因為很多家長查到「已立案」三個字就安心了,而立案這件事本身,審的並不是你最在意的那件事。
先講清楚:我不是法律專業,這篇是讀法規原文
我沒有開過補習班,不是律師,也不是補教業內人士。
我做的事情很單純:把法規原文找出來一條一條讀完,再把官方查詢系統實際查一次,把數字標到條號,然後把查不到的地方誠實寫出來。
這篇不是經驗談。裡面不會有任何我自己的學習或教學經歷,因為我沒有那個身份,寫了也是編的。這篇也不會告訴你幾歲該學什麼、哪個樂器適合你的孩子、怎麼挑老師,那些不是法規能回答的問題。
我用的來源只有這幾個:全國法規資料庫、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委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建置的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以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全部是政府官方系統,沒有引用任何部落格、新聞或律師事務所的文章。
還有一件事得先說,因為這是這個題目最容易抄錯的地方。
你搜尋的時候會同時撈到兩個名字:「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和「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前者已經廢止了。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上那個頁面的法規狀態直接寫「已廢止」,廢止日期是民國 88 年 7 月 28 日,發文字號 (88) 台參字第 88089183 號。
現在有效的是準則,最新修正日期是民國 110 年 1 月 5 日,發文字號臺教社(一)字第 1090184877B 號令,全文 41 條。
不過有個例外:「規則」這兩個字在地方層級是現行的,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之類的自治法規都是有效的。廢掉的只有中央那一部。
什麼樣的才藝班「必須」立案
這是整篇的第一個岔路,因為它決定了後面所有東西對你有沒有用。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 條第 1 項:
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拆開來看,三個要件必須同時成立:
- 於固定場址
- 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
- 收取費用
三個都符合,才是這部準則講的「短期補習班」,才需要立案、才有立案證書可以查。少一個就不是。
而且第 2 條第 2 項還排除了另外一批:
私人或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辦理登記或申請核准舉辦之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這一句的實際效果是:同樣叫「才藝課」,在法律上可能是好幾種完全不同的東西。有的是短期補習班,有的是依其他法令核准的訓練或活動,有的三個要件根本不成立,誰都不管。
所以查不到立案,不必然等於違規。 它可能本來就不需要立案。你要先判斷的是「這個對象需不需要立案」,而不是直接把查不到當成紅燈。
反過來說也成立:如果一個地方符合這三個要件卻沒有立案,那就是另一回事了,這篇最後一節會講。
立案證書上有什麼、該掛在哪
立案不是一步到位,是兩階段。
準則第 8 條是「申請設立」,要檢具設立計畫書、課程內容及進度表、負責人與設立人與班主任的學經歷證明、建築物使用執照與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組織編制及人員配置等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第 9 條是「申請立案」。經核准設立後,設立人要在六個月內再檢具立案申請書、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財產目錄等文件申請立案。同條第 3 項規定這兩個程序得併同辦理。
立案通過之後,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班舍地址、使用面積。 三、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 四、負責人姓名。 五、核定辦理之類科。 六、核准日期、文號。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發證的是地方教育局處,不是教育部。
這裡要更正一個常見說法:立案證書上沒有「可招生人數」這一欄。 上面七款裡沒有。招生人數是另外揭露的,下一節會講在哪裡看。
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證書要掛出來:
前項立案證書應懸掛於補習班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第 3 項:「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出售、贈與、出租或設質。」
所以你走進一間補習班,證書本來就該在牆上,不用不好意思找。查詢系統的消費者保護專區也直接寫了:「經合法立案補習班,應將立案證書懸掛於辦公室明顯處,消費者有權查看立案證書,無立案證書就是不合法補習班。」
除了證書之外,還有幾樣東西依法要看得到:
- 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收退費規定應公告於補習班明顯處所。
- 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對外懸掛招牌時,招牌名稱應與核准立案證書所載名稱(含類科)相符。
- 準則第 17 條第 3 項:宣傳或廣告應於明顯處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
- 準則第 6 條第 4 項:對外招生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時,應以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具名。
最後那一條很實用。招牌上的四個字通常是簡稱,法定全名往往長得像「某某有限公司附設某某市私立某某音樂技藝短期補習班」。你要拿去查的是全名,不是招牌。
怎麼查
官方入口是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址 bsb.kh.edu.tw。首頁上的說明文字逐字是:「本系統由教育部委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建置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頁尾寫「本網站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教育網路中心維護」。
這個身分還有第二個證據: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上的「全國立案短期補習班基本資料」資料集,提供機關是教育部終身教育司,而它的資料下載網址就掛在 bsb.kh.edu.tw 底下。所以這確實是官方入口,不是民間整理的。
先講抓取上的誠實話。 這個站有反機器人驗證,我用一般工具直接抓主網域會被擋掉,回傳「Request Rejected」;站台本身是 frameset 加 JSP 的老架構,一般抓取工具通常只會拿到外框。我是繞了幾層才拿到實際頁面。以下寫的都是我實際查詢到的內容,不是照介面猜的。你自己開瀏覽器操作會比我順。
進去之後,查詢首頁有一個縣市下拉選單,共 22 個縣市。選定縣市後,「已立案補習班專區」底下有四個功能:
- 已立案補習班查詢
- 違規紀錄公告
- 廢止/註銷名冊查詢
- 補習班退費記錄查詢
第四個我原本不知道有,是實際查了才發現的,後面單獨講。
已立案補習班查詢
檢索欄位有:中文班名、英文班名、住址(路名)、行政區下拉、類別下拉、立案日期起訖。
類別下拉共 14 項:
1.文理類 2.外語類 3.法政類 4.電機、汽車修護、建築、工藝、製圖類 5.資訊類 6.家政、插花、烹飪類 7.縫紉類 8.美容、美髮理髮類 9.音樂、舞蹈類 10.美術、書法、攝影、美工設計、圍棋類 11.商類:珠算、心算、會計 12.瑜珈類 13.速讀類 14.其他類
我實際查了一次臺北市中正區的「音樂、舞蹈類」,回傳 32 筆。清單頁的欄位是:
序號 / 補習班 / 班址 / 電話 / 立案文號 / 立案日期 / 詳細查詢
立案文號長這樣:「北市教終字第 1143018781 號」。這個號碼可以拿來跟牆上那張證書對照。
詳細資料頁
點「詳細查詢」進去之後,能看到的東西比清單多很多。實際欄位是:
基本資料區:補習班代碼、主管機關文件單位代碼、補習班名稱、補習班英文名稱、補習班類別/科目、地址、英文地址、電話、立案情形、立案文號、廢止或註銷文號、立案日期、廢止或註銷日期、傳真號碼、電子郵件、教室數、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教室面積、班舍總面積、停辦文號、停辦生效日、停辦截止日、負責人姓名、設立人姓名、班主任姓名。
核准科目資料區:核准科目名稱、核准班級數、每班核准人數、每週總節(時)數、修業期限、招生對象。
「每班核准人數」就在這裡。這是前面說立案證書上沒有、但確實查得到的那個欄位。準則第 11-1 條規定各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網站揭露九款資訊,其中第 6 款就是「核定辦理之類科(包括核准班級數、每班核准人數)」,同條第 2 項還寫「前項各款資訊,補習班有配合提供之義務」。
頁面上另有一行逐字聲明,值得記住:
網頁維護聲明:本網頁部分資料 (電話、網址、E-mail、教職員名冊) 由補習班業者自行維護。
也就是說,立案文號、面積這類欄位是主管機關的資料,但電話跟教職員名冊是業者自己填的。
老師的學歷也查得到
詳細頁下方有一個「教學人員資料管理區」的連結,點進去是公開的教職員查詢,欄位是:
姓名 / 學歷(含證照) / 最高學歷 / 經歷 / 教授科目 / 最後變動日期
我查的那間列出 24 筆。頁面上寫著:「PS:如內容登載不實,除涉偽造公文書外,並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各縣市補習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裁罰之。」
這對應的是準則第 11-1 條第 8 款「教職員工姓名及教學人員學經歷」。所以「這位老師是誰、學歷什麼、教什麼科目」是可以在官方系統上核對的,不必只聽櫃檯講。
但要記得上面那條聲明:這一區是業者自行維護的。查得到不等於有人逐筆審過。
退費記錄查詢
這是我覺得最有價值、卻最少人知道的一個。
欄位是:序號 / 補習班名 / 班址 / 協調日期 / 協調情形。
臺北市預設區間查出來共 148 筆。協調情形欄位的實際內容像是「林O明,和解退費」「蔡O婕,補習班處理尚符規定」,姓名中間字遮罩。
換句話說,這家有沒有跟學生發生過退費糾紛、以及主管機關協調的結果,是公開的。 這比「有沒有立案」更接近你真正想知道的事。想知道退費本身怎麼算,可以看另一篇:才藝班說「恕不退費」是合法的嗎。
違規紀錄公告與廢止註銷名冊
「違規紀錄公告」在各縣市有獨立入口,「廢止/註銷名冊查詢」可以按年月查,年份選單最早到 1992 年。
查一家新的才藝班時,這兩個地方值得順手看一下:一家被廢止立案的補習班,換個名字重開是有可能的。
也可以直接下載整批資料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上有兩個資料集可以繞過網頁介面:
- 「全國立案短期補習班基本資料」,提供機關教育部終身教育司,每日更新,欄位包含地區縣市、短期補習班名稱、主管機關文件單位代碼、地址、短期補習班類別、立案時間、電子郵件。
- 「臺北市立案補習班資訊」,提供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欄位包含補習班中文名稱、中文住址、電話、立案日期、立案文號、教室數、教室面積、班舍總面積。
如果你要一次比對很多家,下載會比一家一家點快。
立案代表什麼、不代表什麼
這節是全篇最重要的。
前面講的都是「怎麼查」,但查到「已立案」三個字之後,你到底知道了什麼?
我把準則 41 條全部讀完,答案是:立案管的是場地、人數、負責人資格與程序,不是教學品質。
立案確實保障了這些
場地。 準則第 12 條第 1 項:
補習班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第 2 項規定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班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置防火管理人。
第 3 項對小小孩另有規定:招收未滿六歲幼兒者,班舍不得設置於四樓以上;但採一對一個別教學或有家長陪同學習者,不在此限。第 4 項說地方訂得更嚴格的,從地方。
人數。 準則第 26 條第 1 項:「補習班應依據教室容量訂定招生班級數及名額;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第 3 項還規定不同補習班間不得實施合班教學。
保險。 準則第 29 條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身體傷亡每一個人 200 萬元、每一事故 1,000 萬元;財產損失每一事故 200 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 2,400 萬元。地方訂更高的從地方。
班主任的資格。 準則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文理類補習班班主任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技藝類則是專科以上,或高中以上加技能證明,實用技能類別可放寬到國中以上加技能證明。
設立人與班主任的消極資格。 準則第 20 條列了六款不得擔任的情形,包括曾犯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或侵占罪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以及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等。
性平類的消極資格,這條適用全體教職員工。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6 項規定,教職員工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或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的性侵害行為、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行為,應予解聘或解僱;第 9 項規定補習班聘用或僱用教職員工前,應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前述情事。準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也要求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這一段是實打實的保障,而且是家長最該在意的那一塊。
但立案不代表這些
第一,不代表教學品質經過審查。
我在準則全文裡查不到任何一條,是對教學內容、教材品質或教學成效做實質審查的。
立案要交的東西是準則第 8、9 條那張清單:設立計畫書、課程內容及進度表、學經歷證明、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班舍使用權證明、財產目錄、教職員工名冊。全部是文件與硬體。
準則第 32 條確實有評鑑制度,但條文寫的是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辦理,而且結果是「作為輔導及獎勵之依據」,不是立案的前提。
第二,授課老師沒有學歷或證照門檻。
這點最容易被誤解,所以直接抄原文。準則第 21 條:
補習班應聘請具其開設科目專業資格之教學人員。
前項專業資格,依國、內外公、私立學校、機構、單位核發之畢(結)業證書或其他具體事實認定。
就這樣。沒有最低學歷、沒有科系限制、沒有年資要求、沒有證照清單,而且「其他具體事實認定」是一個相當開放的口子。
準則裡也查不到任何「教師證」或「教師資格檢定」的要求。事實上準則第 20 條第 1 款反過來規定: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代理代課教師不得擔任補習班的設立人及班主任。
還有一個很多人搞混的地方:準則第 20 條那六款消極資格,適用對象是「設立人及班主任」,不是全體授課老師。 條文柱書寫得很清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補習班設立人及班主任」。授課老師受的是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那套性平與刑事紀錄的規範,以及第 21 條那句「具其開設科目專業資格」。
所以「這家有立案」跟「這位老師教得好」是兩件不同的事,中間沒有法規上的橋。
第三,類科只管能不能開這門課,不管教得如何。
準則第 5 條第 1 項:「補習班分為技藝及文理二類,得合併設置。」前面那 14 個類別就是掛在這兩大類底下,第 1 項文理類,第 2 到 14 項歸技藝類。
類科的意義是行政上的: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班名應標明所辦理類別,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招牌名稱應與立案證書所載名稱(含類科)相符,第 16 條規定招生簡章應包括核准辦理之類科、招收班數、人數、開課日期、當期修業期間、收退費規定、核准立案之機關與文號。
超出核准類科招生算不算違規?算。準則第 35 條第 4 款把「未經核准即擅自增設辦理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列為違規情形,主管機關得依母法第 25 條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的處分。
但注意這個違規的性質:它處罰的是「你沒報備就開了新科目」,不是「你這個科目教得不好」。
第四,結業證書沒有學歷效力。
準則第 28 條:
補習班學生無正式學籍,其學歷不予採認。
補習班學生修業完成,得由補習班發給結業證書;該證書僅得作為該項技藝或文理課程學習之證明。
「僅得作為該項課程學習之證明」這句是寫死的。
一句話收束這節
立案是一條下限,不是一個排名。它把場地太小、人塞太多、沒保險、負責人有前科、有性平案底的人擋在外面,這很重要。但它從來沒承諾過「線內的都教得好」。
沒立案會怎樣
這裡要分兩種情況,因為法律效果差很多。
第一種:根本沒立案就招生。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4 條第 1 項: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這條有罰鍰,5 萬到 25 萬,而且可以按日連續處罰,器材設備還可以沒入。準則第 34 條也把這件事轉引回母法第 24 條處理。
第 24 條第 2 項另規定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者,移送強制執行。
第二種:已經立案但辦理不善。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5 條: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這四款裡沒有罰鍰,全部是行政處分。這是我讀完之後覺得最值得標出來的差別:未立案擅自招生罰得比較重,已立案卻辦不好反而只有行政處分。
準則第 35 條把「辦理不善」具體化成 15 款,包括公共安全或衛生設備不合規定、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容量、刊登誇大不實的招生宣傳、未與學生訂立書面契約或契約內容不符規定、未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
準則第 36 條則列了應撤銷立案或廢止設立的 10 種情形,包括限期整頓改善屆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經停止招生處分仍繼續招生、公共安全設備複檢仍不合格且情節重大、出售或出租立案證書等。同條第 2 項規定被撤銷或廢止的設立人,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補習班。
還有一條家長會用到的:準則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補習班因違法被廢止設立的,應按處分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費用;受停止招生處分而學生提出退費要求的,也一樣。
另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13 項另有一套罰鍰:違反該條第 3 至 5 項、第 9 項或第 10 項規定者,處負責人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必要時並令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這一項管的是招生廣告揭露真實姓名、聘僱前陳報核准、聘用前查詢性平案底這幾件事。
勸退區
查了立案,以下這些事還是不會有答案。
一、查不到「教得好不好」。 前面說過了,準則裡沒有任何實質的教學品質審查。系統上顯示的老師學歷,還是業者自行維護的。立案是硬體與程序的門檻。
二、查不到「這位老師適不適合我的孩子」。 這根本不是法規處理的問題,任何官方系統都不會回答你。
三、不需要立案的對象,查了也是空的。 不符合準則第 2 條三要件的個人教學,不在這套系統裡,不代表有問題,只是不歸這部準則管。而且我也查不到有哪一部法規替這類教學訂了品質或退費標準。
四、電話跟教職員名冊是業者自己填的。 系統頁面自己就寫了聲明。資料查得到,不等於逐筆被審過。
五、立案是查得到的最低標,不是挑選標準。 一個地區同一個類別可能有幾十家都已立案。立案能幫你刪掉不合格的,不能幫你從合格的裡面挑出好的。那一步得靠你自己看:試聽、看契約、問清楚老師是誰。順帶一提,契約審閱期至少五日是寫在教育部公告的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的,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點還明訂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不要當場簽。
三句話總結
- 官方查詢入口是教育部委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建置的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除了立案文號跟班址,還查得到教室面積、每班核准人數、老師學經歷、違規紀錄、廢止註銷名冊,以及退費糾紛的協調記錄。
- 立案審的是場地面積、每生 1.2 平方公尺、每班不超過 60 人、保險、負責人與班主任資格、以及全體教職員工的性平與刑事紀錄查核,不審教學品質;準則第 21 條對授課老師只寫「應聘請具其開設科目專業資格之教學人員」,沒有學歷或證照門檻。
- 完全沒立案卻招生,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4 條可罰負責人 5 萬到 25 萬並命令停辦;已立案但辦理不善,依第 25 條只有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撤銷立案四款,沒有罰鍰。
查證說明
查證日:2026 年 9 月 7 日。
法規全稱與版本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 月 5 日,發文字號臺教社(一)字第 1090184877B 號令,全文 41 條。文中引用第 2、5、6、7、8、9、10、11-1、12、16、17、19、20、21、22、25、26、28、29、32、34、35、36 條。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文中引用第 3、6、9、24、25 條。
-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文中引用應記載事項第二點、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點。
- 廢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法規狀態已廢止,廢止日期民國 88 年 7 月 28 日,發文字號 (88) 台參字第 88089183 號。文中僅用於說明它已廢止。
兩個官方來源交叉確認的部分:準則第 2、10、11-1、12、20、21、26、34、35 條的條文原文,經全國法規資料庫與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逐字比對一致。母法第 24、25 條經全國法規資料庫確認,並與準則第 34 條的轉引對照。
單一官方來源的部分:準則第 6、7、9、13、16、17、19、22、23、25、29、32、36、38 條僅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文;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僅取自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這些條文我沒有做第二來源比對。
實際操作查詢系統的部分:查詢欄位、結果表格欄位、詳細資料頁欄位、教學人員查詢欄位、退費記錄查詢欄位、14 項類別清單、22 個縣市入口,均為實際查詢所得,非依介面推測。查詢範例為臺北市中正區音樂舞蹈類。系統有反機器人驗證,一般抓取工具會被擋下或只取得外框頁面。
查不到、本文因此沒寫的:各縣市自治法規是否對教學人員資格另訂更嚴格規定(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的連結被重導至首頁,未取得全文,故本文不引用任何地方層級的師資規定);查詢系統「立案情形」欄位除「已立案」外還有哪些狀態;未立案而以工作室或才藝中心等名義營運者的實際查察比例;不符合準則第 2 條三要件的個人教學適用哪一套品質或退費規範。以上都沒有官方資料可以支撐,所以本文不推測。
一個更正:原本以為立案證書上會載明「可招生人數」,查證後為否。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的七款記載事項不含招生人數;招生人數是依第 11-1 條第 6 款揭露在查詢系統的核准科目資料區,以及依第 16 條記載在招生簡章。
誠實揭露
本文為法規查證整理,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也沒有經營補習班。個案請洽各縣市教育局或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本文沒有商品連結。
參考來源(2026-09 查證)
- 全國法規資料庫「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87
- 全國法規資料庫「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02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234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3114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廢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已廢止)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079
- 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教育部委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建置) https://bsb.kh.edu.tw/
-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全國立案短期補習班基本資料」(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https://data.gov.tw/dataset/16461
-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臺北市立案補習班資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https://data.gov.tw/dataset/130907
常見問題
- 🔴 一間才藝教室只收四個學生,是不是就不用立案?
- 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短期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的機構,三個要件要同時成立。招生沒達五人就不落入這個定義,自然也沒有立案證書可查。但這不代表它違法或合法,而是它不在這部準則的管轄範圍內。同條第 2 項還排除依其他法令向政府機關辦理登記或核准舉辦的訓練、活動或課程。所以查不到立案,先確認對方是不是本來就不需要立案,別直接當成違規。
- 查詢系統上到底看得到哪些欄位?
- 我實際查了一次。清單頁顯示序號、補習班、班址、電話、立案文號、立案日期。詳細頁還有類別科目、立案情形、廢止註銷文號與日期、教室數、教室面積、班舍總面積、負責人、設立人、班主任姓名。另有「核准科目資料區」,列出核准科目名稱、核准班級數、每班核准人數、修業期限、招生對象。還有獨立的教學人員查詢,顯示姓名、學歷含證照、經歷、教授科目。頁面聲明:電話、E-mail、教職員名冊由業者自行維護。
- 立案了,是不是代表教育局審過教得好不好?
- 不是。我把準則四十一條讀完,查不到任何對教學內容、教材品質或教學成效的實質審查規定。立案審的是第 8、9 條列的文件:設立計畫書、課程進度表、負責人與班主任學經歷、建築物使用執照與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班舍使用權證明、財產目錄、教職員工名冊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第 32 條的評鑑條文寫「得」辦理,且是輔導及獎勵的依據,不是立案前提。立案是場地與程序的門檻,不是品質背書。
- 補習班老師需要什麼資格?要有教師證嗎?
- 不需要教師證,準則裡查不到這個要求。第 21 條第 1 項只寫「補習班應聘請具其開設科目專業資格之教學人員」,第 2 項說專業資格依學校或機構核發之畢(結)業證書「或其他具體事實認定」。沒有最低學歷、科系限制或年資門檻。有明確學歷門檻的是班主任不是授課老師: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文理類班主任要專科以上畢業或同等學歷。第 20 條第 1 款反而規定現任學校專任教師不得擔任設立人及班主任。
- 🔴 那立案到底保障了什麼?
- 保障的是硬體、人數與程序這三件事,而且寫得很具體。場地方面,準則第 12 條規定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 30 平方公尺、平均每生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 1.2 平方公尺、招收未滿六歲幼兒的班舍不得設在四樓以上。人數方面,第 26 條規定每班不得超過 60 人。程序方面,第 10 條規定立案證書要載明七項並懸掛明顯處,第 29 條規定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身體傷亡每人 200 萬、每一事故 1,000 萬。這些都能現場對照。
- 沒立案卻招生,會被怎麼處理?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4 條第 1 項寫得很明確: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所使用器材設備得沒入,負責人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但已立案卻辦理不善的適用第 25 條,那條只有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撤銷立案四款行政處分,沒有罰鍰。兩條差很多。
- 你是補教業者嗎?
- 不是,我沒開過補習班也不是法律專業,這篇是讀法規原文。我做的事情是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委請高雄市教育局建置的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以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把條文抄下來、把系統實際查一次、標上條號,再把查不到的地方誠實寫出來。文章裡沒有任何我的個人經驗,也沒有任何商品連結。個案怎麼適用,請洽各縣市教育局或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