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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藝班才藝班可以一次收你一整年的錢嗎?法規要求「依各期分別收…9527 分潤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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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藝班可以一次收你一整年的錢嗎?法規要求「依各期分別收費」,而收據上該有八項東西(2026 查證)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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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的價目表大概長這樣:單期繳一萬二,半年繳兩萬二送教材,一次繳滿一年只要四萬、等於打了八三折。算盤一打,好像繳越多越划算。

先講結論:法規要求「依各期分別收費」,一次預收太多這件事本身就可能違規。

這跟划不划算是兩回事。你算的是折扣,法規管的是「這筆錢現在該不該進到對方口袋」。而且一旦要退,超收的那部分反而是最好拿回來的。

先講清楚:我不是法律專業,這篇是讀法規原文

我沒有開過補習班,不是律師,也不是補教業內人士。這篇不是經驗談,裡面不會有任何我自己的相關經歷。我做的事情很單純:把法規原文抓下來一條條讀完,數字標到條號,查不到的地方誠實寫出來。來源只有政府官方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中市與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沒有引用任何部落格、新聞或律師事務所的文章。

有一個名稱陷阱要先說。你搜尋時會同時撈到「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和「準則」。中央的「規則」在民國 88 年 7 月 28 日就廢止了,現行有效的是「準則」,最新修正日期是民國 110 年 1 月 5 日。但地方層級的「規則」是現行的,臺北市、臺中市的補習班管理規定都叫「規則」,所以看到這兩個字別急著跳過,要先看是中央還是地方。

還有,準則第 2 條第 1 項把補習班定義成「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的機構,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個人老師到府教學通常不符合,這篇的規定對它沒有拘束力。退費的部分我另外寫過才藝班說「恕不退費」是合法的嗎。

法規要求「分期收費」

這是整篇的核心。準則第 7 條全文: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

三項各管一件事,拆開看。

第 1 項管總長度: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所以「一次簽三年」這種課程,在立案補習班的架構下本來就不該存在。第 2 項管切成幾段:超過六個月到一年分二期,超過一年分三期,而且「每期不得逾六個月」,一期的天花板就是六個月。

第 3 項是關鍵那句:「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注意它把「收費」跟「招生」「課程」並列,用的是「應」。分期不只是課表上分,收錢也要跟著分。

所以回到那張價目表。一次繳滿一年,對應的是第 2 項的「應分為三期」,而第 3 項要求收費要依這三期分別為之。一次收完就是把三期的錢壓成一次,跟第 3 項對不上。

法規沒有寫「不得預收一年」這種白話句子,是用「應依各期分別為之」達到同樣效果。所以你在條文裡搜「預收」搜不到,得從第 7 條第 3 項讀出來。

順帶一提,收費分期跟「讓你分期付款」是兩件事:前者是補習班的義務,後者是給你的方便。臺北市第 30 條規定學生報名時因特殊需要經補習班同意者得分期繳納學費,那是繳款方式,不影響第 7 條第 3 項對收費期數的要求。

超收了怎麼算

假設錢已經繳了,現在要拿回來。準則第 24 條第 2 項:

補習班違反第七條第三項應依各期分別收費之規定,其收費超過分期規定者,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這一句要拆成兩塊看,兩塊的算法完全不同。

當期的部分,適用第 24 條第 1 項的三段式:開課日前退九成(但所收取的一成逾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開課後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退一半;達三分之一以上,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超出當期的部分,是「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沒有比例、沒有級距,也不管你上了幾堂課。

這帶出一個反直覺的結果:繳越多期,超收的比例越高,能全額拿回的錢反而越多。因為只有「當期」那一份要照三段式打折,其他期都是全額。

另外兩個數字也在第 24 條。第 3 項:「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算比例的分母是你繳的全部,不是扣掉報名費之後的餘額。第 4 項:「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收據上必須有這幾項

繳完錢拿到的那張紙,法規有規定長相。準則第 23 條: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

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第 1 項後段那句用詞很重,是「任何理由」。所以「收據我們統一保管」「換新的給你、舊的先收回」這類說法,不管聽起來多合理,都跟這句對不上。

第 2 項的八項,對照著看比較快:

# 應載明項目 對家長的用途
1 補習班名稱 確認收錢的跟招牌是同一家
2 班址 同上,也是日後申訴的地址
3 立案證號 🔴 拿這個號碼回官方系統核對有沒有立案
4 修業期間 🔴 直接看出這張收據涵蓋哪一期、有沒有超過六個月
5 收費項目 看得出學費與代辦費是否分開列
6 各項金額 每一項各多少,不是只有一個總數
7 總額 退費算比例的分母
8 退費規定 白紙黑字,不用回頭吵當初說了什麼

(以上八項出自準則第 23 條第 2 項)

第 4 項的「修業期間」跟第 7 條可以串起來用:收據上的修業期間如果超過六個月,或一張收據涵蓋一整年,那它自己就把問題寫出來了。

地方版本項目不完全一樣,不能直接套。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 29 條第 2 項要求的是「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收費項目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沒有列「修業期間」;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第 14 條則多要求「學生及掣據人之中文全名」。中央的準則是底線,地方另有要求時一併適用。

收費標準要公告

準則第 22 條處理的是「你在繳錢之前應該看得到什麼」:

補習班之收、退費規定,應公告於補習班明顯處所。

補習班報名表,除學生報名資料及簽章等內容外,並應載明參與補習之學生已知悉並了解收、退費之規定。

補習班收、退費之規定及前項學生已知悉並了解收、退費之規定,應由學生詳閱後於定型化契約簽章。

學生未成年者,其所簽訂之報名表,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補習班處理退費事宜時,亦同,該退費並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具領。

公告在哪:「補習班明顯處所」,是實體場所,條文沒提到網站或社群頁面。公告什麼:收費和退費規定,兩個都要,不能只貼價目表。

第 4 項對家長最實用,而且很少人提。未成年學生簽的報名表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才生效;更重要的是後半句,補習班處理退費時也一樣,該退費並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具領。所以孩子自己去辦退費、錢直接給孩子,程序上是有問題的。

臺北市第 28 條要求的載體不同,是「應載明於其招生簡章、廣告及報名表」,比中央多了廣告,兩者可並存。

代辦費是另一件事

代辦費在法規裡的處境有點特別,要分清楚查得到什麼、查不到什麼。

查得到的是它怎麼退。準則第 24 條第 4 項:「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所以效果上代辦費跟學費走兩條路:學費照三段式比例退,代辦費全額退。但有個但書,東西已經買了就是發給你成品,不是退錢。制服、教材、樂譜這類已購置的,拿到的會是東西本身。

查不到的是它的定義。我把準則 110 年 1 月 5 日版全文檢索過一遍,「代辦費」三個字在整部準則裡只出現這一次,就是第 24 條第 4 項,沒有任何條文說明它是什麼、可以包含哪些項目、跟學費怎麼劃分(「學費」也只出現在第 24 條第 7 項)。

所以「哪些錢算代辦費」在準則裡沒有標準答案,我不會替你劃這條線,因為條文沒給。你能做的是回到第 23 條第 2 項:收據要載明「收費項目」和「各項金額」。歸類是對方填的,但至少要分項寫出來你才有東西可對。如果收據上只有一個總數,那連討論代辦費的基礎都沒有。

各縣市可能更嚴

準則第 24 條最後一項授權地方訂更有利於消費者的規定。我查了三個直轄市,差異比想像中大。

臺北市用的單位不是「期」而是「學期」。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 25 條第 2 項:

前項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二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原則。

超收的效果寫在同規則第 33 條第 2 項:「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一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費。」結構跟中央一樣,但判斷單位是學期。

臺中市的分期規定與中央實質相同。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 27 條同樣寫修業期限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超過六個月未滿一年分二期、逾一年分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且「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沒有查到比中央更嚴的收費期數限制。

高雄市是三個裡面唯一直接處理「預收的錢本身」的。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第 18 條:

補習班非按月收費者,應採行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學生之課程履約保證:

一、交付信託專戶管理。

二、提供金融機構履約保證。

三、參加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

四、其他經教育部同意之方式。

這條的意義跟前面所有條文都不同。第 7 條、第 24 條處理的是「該不該收」和「要退多少」,都是請求權;第 18 條處理的是「錢放在哪裡」,是保全。只要不是按月收費,就要提供履約保證。

所以先查自己縣市。同一件事在三個直轄市有三種寫法,直接套中央或套別的縣市都可能失準。我只查了三個,其他請自己到該市政府的法規系統查。

勸退區

幾件這篇幫不上忙、或你不該從這篇得到錯誤安心的事。

一、補習班倒了,中央法規查不到財產保障。 準則第 25 條有規定停班、停課、廢止立案時怎麼退:可歸責補習班而未能開班者七日內全額退還、課後停班停課者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受廢止設立處分者按處分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但這些都是退費請求權,不是拿得到錢的保障。我把準則全文檢索過,「倒閉」「停業」「解散」「歇業」「信託」「履約」「保證」七個詞全部零命中,中央層級查不到任何處理負責人落跑、財產保全的條文。負責人跑掉時,請求權形同白紙。唯一補上這個缺口的是高雄市第 18 條,而我只查了三個直轄市,其他縣市有沒有我不知道,不推論。

二、第 25 條裡有個「視為同意」的陷阱。 該條第 3 項寫:有第 1 項各款情事,學生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仍繼續上課逾三次者,視為同意。所以停課、換場地又不滿意的時候,一邊繼續上一邊慢慢談,可能會把主張的空間耗掉。

三、超收本身,我查不到罰鍰條文。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5 條的四款行政處分沒有罰鍰,而且是「得視情節」,裁量權在教育局。這部法裡確實有「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查證後那是第 9 條(教職員工進用、查核、解聘)和第 24 條(未立案擅自招生)的,跟收費違規無關。所以「超收會被罰五到二十五萬」這種說法是張冠李戴。

四、發票不能拿來判斷有沒有立案。 見下一段,兩邊都不開發票。

五、這篇不談怎麼挑班、幾歲學、學什麼。 那些不是法規問題,我也沒有立場給建議。

順帶一提:收據跟統一發票不是同一件事

很多家長會問「他只給收據不給發票,是不是有問題」。查了財政部,答案是這兩件事本來就不同軌。

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官方問答(編號 9221):

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其所提供之教育勞務,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購買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

免徵營業稅就不會開立統一發票,所以立案補習班給你收據而不是發票是正常的。教育主管機關要求的「正式收據」(準則第 23 條)依據教育法規,統一發票依據稅法,主管機關與目的都不同。

還有一點更重要: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所述,未立案補習班的補習費收入同樣得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兩邊都不開發票,所以「他不開發票」完全沒有鑑別力,不能用來判斷對方有沒有立案。要確認立案,請看收據上的立案證號,拿去官方系統核對。

另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公告提到,立案或備案之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才藝班向學員收取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收據憑證,應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免納)。⚠️ 這一點我只查到單一來源,寫在這裡供參考。

三句話總結

法規要求「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一期不得逾六個月,所以一次預收一整年跟準則第 7 條第 3 項對不上。

真的超收了,依第 24 條第 2 項,當期照三段式比例退、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繳越多期反而越好拿回來。

收據上該有八項(第 23 條第 2 項),先看立案證號和修業期間;而且對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你繳回收執聯。

查證說明

這篇的條文全部從政府官方系統直接取得原文,不是靠工具摘要。中央法規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列印版整頁下載後解析。原因是第一次用一般抓取時,工具把準則第 7 條的三項壓成一段、還自己加了小標,那份「原文」是假的;改抓列印版才拿到真的逐字條文,每一條都用兩種路徑各抓一次比對。臺北市的法規頁面只給得到片段,改用該市公告的官方 PDF 抽取全文;臺中市的法規系統網址已經搬家,舊網址會轉址。

有幾個地方是刻意不寫的:準則裡沒有代辦費的定義,所以我不劃學費與代辦費的界線;中央查不到補習班倒閉時的財產保全規定,所以我不推論「應該可以求償」;臺中市曾有一次抓取回報了一項關於預收費用的條文,第二次抓取沒有出現,判定不可靠,沒有採用。

版本:準則(110-01-05 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106-06-14 修正)、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95-09-11 修正)、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101-09-14 發布)、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頁面未顯示修正日期)。法規會修,引用前請自己再核對現行版本。


誠實揭露:本文為法規查證整理,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也沒有經營補習班。個案請洽各縣市教育局或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本文沒有商品連結。

參考來源(2026-09 查證)

常見問題

🔴 補習班說「繳一整年打八折」,這樣合法嗎?
以立案的短期補習班來說,一次把一整年的錢收完,本身就跟法規對不上。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修業期間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第 3 項接著寫「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所以收費要跟著期數走,不是跟著你想省多少走。折扣本身法規沒有禁止,問題出在「一次收完」這個動作。真的收了會怎樣?依第 24 條第 2 項,超過分期規定的部分,當期照三段式比例退,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如果已經繳了一年,現在想拿回來,能拿回多少?
要分成兩塊算,這是準則第 24 條第 2 項寫死的:「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意思是你當下所在的那一期,照第 24 條第 1 項的三段式比例算(開課前退九成、未達三分之一退一半、達三分之一以上可全數不退);而超出當期、被提前收走的那些錢,是「應全額退還」,不打折、也不看你上了幾堂課。所以繳越多期、超收的部分越多,能全額拿回的比例反而越高。代辦費另外依第 24 條第 4 項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是發給成品。
收據上到底要有哪些東西?
準則第 23 條第 2 項列了八項: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退費規定。同條第 1 項還規定「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所以要你把收據交回去、或說「收據我們統一保管」都是不對的。八項裡最該先看的是立案證號和修業期間:立案證號讓你回頭去官方系統核對,修業期間則直接告訴你這張收據涵蓋的是哪一期。要注意地方版本項目不完全一樣,例如臺北市第 29 條第 2 項那份沒有列「修業期間」。
補習班倒了,我預繳的錢有沒有保障?
先講查不到的部分:我把準則 110 年 1 月 5 日版全文檢索過,「倒閉」「停業」「解散」「歇業」「信託」「履約」「保證」七個詞全部零命中,中央層級查不到任何處理補習班倒閉、負責人落跑時財產保全的條文。準則第 25 條給的是停班停課、廢止立案時的退費請求權,那是「你有權要」,不是「你拿得到」。查得到的例外是高雄市: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第 18 條規定非按月收費者應提供課程履約保證,方式包含交付信託專戶管理、金融機構履約保證等。我只查了三個直轄市,不代表其他縣市沒有,建議自己查所在地。
他不開發票,是不是代表沒立案?
不能這樣判斷,這是很容易誤會的一點。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官方問答,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其所提供之教育勞務,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免徵營業稅就不會開立統一發票,所以立案的補習班本來就是給收據而不是發票。而未立案補習班的補習費收入同樣得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兩邊都不開發票,發票這件事沒有鑑別力。要確認有沒有立案,請看收據上的立案證號,再拿去官方系統核對。
🔴 你是補教業者嗎?
不是,我沒開過補習班也不是法律專業,這篇是讀法規原文。我做的事情是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抓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與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的原文、去臺北臺中高雄三個市政府的法規系統抓地方規定、去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確認發票與收據的問題,把條文一條一條抄下來標上條號,再把查不到的地方誠實標出來。文章裡沒有任何我的個人經驗,也沒有任何商品連結。個案怎麼適用,請洽各縣市教育局或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