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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出資交易商的規則在懲罰什麼行為?逐條讀完合約後,我去查…9527 分潤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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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交易商的規則在懲罰什麼行為?逐條讀完合約後,我去查了行為財務學文獻(2026 查證)

2026年9月20日

本文可能含分潤連結。你透過連結購買不會多花錢,我會拿到一點分潤 —— 這也是我這個挑戰的收入來源之一。

上一篇查完出資交易商的官方統計之後,有一件事我一直覺得沒講完。

那篇的重點是「規則不在你簽的合約裡」——真正的參數放在 Help Center,可以隨時改。但合約本文裡確實有一整節規則條款(第 6 節),那一節比較不會變,而且寫得出奇地具體:它不是寫「請理性交易」,而是直接點名不要單筆用最大口數、不要只為了登記交易日而翻倉、不要加碼攤平。

這種寫法有個特徵:它不是在描述一種策略,而是在列舉一串動作。

那就可以問一個比較有意思的問題了——這些動作,為什麼是這幾個?

先講清楚這篇的立場

  • 🔴 這篇不判斷任何人適不適合、不預測任何人的結果 —— 我完全不碰「什麼樣的人會通過」這個問題。每一段問的都是「這條條款約束什麼行為」,不是「什麼人會違反它」
  • 🔴 全文沒有推薦連結,也沒有分潤連結 —— 這條線我不接這種連結
  • ✅ 條款全部是原文逐字引用 —— 我自己抓 Tradeify 那份合約全文逐節讀的,不是轉述
  • ✅ 文獻全部查到期刊卷期頁碼才引用 —— 六篇同行評審論文,其中四篇下載已出版 PDF 核對過標題頁。查不到確切出處的,即使內容相關也不引用
  • ⚠️ 文獻與條款的關係是「描述同一種行為」,不是因果 —— 這是整篇最容易被讀錯的地方,第四節開頭會單獨講一次
  • ⚠️ 本篇不含任何個人交易經驗 —— 一個字都沒有。這篇的材料只有條款原文與期刊論文
  • ⚠️ 期貨交易有高度風險 —— 各家免責聲明都寫明可能損失全部投入金額
  • 查證日 2026-09-20

一、先把材料攤開:合約第 6 節寫了什麼

來源是 Tradeify 的 Funded Trader Agreement(最後修訂 2026 年 5 月),我用 r.jina.ai 抓全文四萬多字元,逐節讀過。第 6 節叫 Trading Rules and Prohibited Practices,主要條款如下:

條號 主題 約束的動作
6.1 利用平台錯誤 利用價格顯示落差、更新延遲、技術錯誤
6.3 外部/延遲報價 依據外部或延遲的資料源交易
6.4 操縱性交易 明寫「includes short-term or high-frequency trades」
6.5 一致性 單筆最大口數、翻倉登記交易日、加碼攤平、高頻交易
6.6 自動化程式 有條件允許,須證明是唯一擁有者、不得 HFT
6.7 對沖 持有對向部位,不論意圖
6.8 微剝頭皮 持倉不足十秒的獲利佔比
6.9 閒置 每個日曆週至少交易一次
6.10 稽核 可隨時稽核,無需預先通知
6.11 合約月份選擇 過期合約、非活躍月份、非市場價格,不論意圖

💡 先注意一件事:這張表裡有兩種很不一樣的規則。 6.1、6.3、6.11 這一類管的是「不要利用系統的破綻」,任何模擬環境都會有這種條款;但 6.5、6.8、6.9 管的不是破綻,而是交易行為本身的形狀——口數怎麼變、持倉多久、多久出手一次。

這一篇要拆的是第二類。

二、🔴 一致性條款(6.5)點名的四件事

這條是整節裡資訊量最大的。原文:

The Trader must adhere to a consistent trading plan in terms of size, stops, and targets, avoiding maximum or larger contract sizes on single trades, refraining from flipping contracts just to register a “trading day,” maintaining consistent trading sizes, avoiding dollar-cost averaging and high-frequency trading, and demonstrating consistency in the trading plan.

把粗體那幾項拆開,是四個彼此獨立的動作:

① 單筆用最大或更大口數

不是「不准用大口數」,是不准在單筆上用最大口數。約束的是口數的分布而非上限(上限另有規則管)——這條在意的是「有沒有某一筆特別大」。

② 只為了登記一個交易日而翻倉

這一項很特別,因為它約束的行為是規則自己製造出來的。考核通常要求最少交易日數,於是就會產生「為了讓今天算一天而隨便進出一次」的動作。合約等於在說:我知道這個要求會催生這種動作,所以我另外禁止它。

③ 維持一致的口數 —— ①的反面,把「分布」的要求正面講一次。

④ 加碼攤平(dollar-cost averaging)與高頻交易

⚠️ 這裡要小心用詞。dollar-cost averaging 在投資語境裡通常中性甚至正面(定期定額),但在槓桿期貨的當日部位語境裡,指的是部位轉虧後繼續往下加碼、把平均成本拉低。

💡 把①到④放在一起,共同點很清楚:四項全部是關於「當事情不如預期時,部位怎麼變化」。 口數突然變大、虧了之後往下加碼、為了湊條件而多出一趟——都不是策略的正常狀態,而是策略被壓力擠出形狀時的樣子。

三、⚠️ 十秒門檻(6.8):理由比規則本身更值得讀

合約 6.8 原文:

Microscalping refers to executing trades with the intent of capturing small profits from minimal price movements… Trades executed in less than ten (10) seconds are difficult to reliably replicate or copy, so we have implemented the following guideline: 50% or more of the Trader’s account profit must come from trades held longer than ten (10) seconds.

規則本身很清楚:帳戶獲利的五成以上,要來自持倉超過十秒的交易。

但真正該讀的是中間那句理由。🔴 官方給的理由不是「這樣交易對你不好」,也不是「這樣有風險」,而是「難以可靠地複製或跟單」。

💡 想一下「難以複製」對誰是問題。對交易者本人不是問題——你在模擬環境裡十秒賺一次,沒有任何複製困難。「難以複製」會成為問題,是因為有人要在另一邊複製這些交易。

⚠️ 我到此為止。業者實際上有沒有、以及如何在市場端對應這些交易,官方文件沒有說明,我查不到,所以不推測。我能講的只有一句:這條規則官方自己給的理由屬於可複製性,而不屬於風險控制。 這是合約原文寫的,不是我的推論。

💡 另外值得一提:這條的門檻設在「獲利佔比」而不是「交易筆數佔比」。也就是說,十秒內的交易本身不違規,十秒內交易貢獻太多獲利才違規。約束的是獲利的來源結構。

四、🔴 把條款放到文獻旁邊(這一節請先讀這段警語)

接下來要做的事,是把條款點名的行為,跟行為財務學文獻裡描述的行為並排。

⚠️ 在開始之前,我要把這一節的界線講到不能再清楚:

  • ✅ 我會寫:「這條規則約束的行為,與某篇文獻描述的行為是同一種。」
  • 🔴 我不會寫、也請不要這樣讀:「所以有這種偏誤的人會失敗。」

為什麼這個區別重要?兩個理由。

第一,文獻的樣本不是 prop firm 考核者。 下面引的研究,樣本是美國折扣券商的散戶帳戶、以及台灣證交所的當沖交易人。沒有一篇研究的是出資交易商的考核者,我也查不到這樣的研究。

第二,前者是結構分析,後者是對人的預測。 說「這條規則管的是加碼攤平,而加碼攤平文獻裡叫處置效應」,這是把兩份文件對照;說「有處置效應的人考不過」,這是在預測人的結果——那需要的證據我沒有,而且會變成對讀者的判斷。這篇不做那件事。

好,現在開始對照。

加碼攤平 ↔ 處置效應

合約 6.5 點名的「dollar-cost averaging」,描述的是部位轉虧後繼續加碼。

這個行為在文獻裡的名字是 disposition effect(處置效應),由 Shefrin 與 Statman 命名:

Shefrin, H. & Statman, M. (1985). The Disposition to Sell Winners Too Early and Ride Losers Too Long: Theory and Evidence. The Journal of Finance, 40(3), 777–790.

光看標題就知道在講什麼:太早賣掉賺錢的,太久抱著賠錢的。

十三年後,Odean 用實際交易紀錄做了大規模檢驗:

Odean, T. (1998). Are Investors Reluctant to Realize Their Losses? The Journal of Finance, 53(5), 1775–1798.

摘要原文:

I test the disposition effect, the tendency of investors to hold losing investments too long and sell winning investments too soon, by analyzing trading records for 10,000 accounts at a large discount brokerage house. These investors demonstrate a strong preference for realizing winners rather than losers.

💡 一萬個帳戶、1987 到 1993 年的交易紀錄,結論是投資人明顯偏好實現獲利而非實現虧損。Odean 還逐一排除了幾個替代解釋:不是為了再平衡、不是為了避開低價股的交易成本,也沒有被後續績效證明是對的。

✅ 對照結果:合約 6.5 點名的加碼攤平,與這兩篇描述的是同一種行為——在虧損部位上增加而非減少曝險。

單筆押最大口數 ↔ 展望理論的損失域

合約 6.5 的「avoiding maximum or larger contract sizes on single trades」,約束的是單筆突然放大的風險暴露。

這件事的理論基礎在:

Kahneman, D. & Tversky, A. (1979). Prospect Theory: 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 Econometrica, 47(2), 263–292.

摘要裡最關鍵的一句:

The value function is normally concave for gains, commonly convex for losses, and is generally steeper for losses than for gains.

💡 白話講這句:價值函數在獲利區間是凹的、在虧損區間是凸的,而且虧損那一側比較陡。凸在虧損區間的意思,就是在已經虧損的狀態下,偏好會轉向承擔更大的不確定性——論文自己的說法是「risk seeking in choices involving sure losses」(在涉及確定虧損的選擇中傾向冒險)。

✅ 對照結果:合約管的是「單筆規模突然放大」這個動作;展望理論描述的是「在虧損域中偏好轉向」這個現象。兩者指向同一段情境——已經虧損之後的下一個決定。 🔴 再強調一次,我在說這兩份文件描述同一種情境,不是在說誰會怎樣。

⚠️ 順帶一提一個查證細節:Econometric Society 官網的條目頁把這篇作者列成「Amos Tversky, Daniel Kahneman」,但我下載 1979 年 Econometrica 47(2) 的已出版 PDF,標題頁印的是「BY DANIEL KAHNEMAN AND AMOS TVERSKY」。以印刷版為準,所以本文寫 Kahneman & Tversky。💡 資料庫條目頁的欄位順序不等於論文印的作者序。

高頻交易 ↔ 周轉率與淨績效

合約 6.4 寫操縱性交易「includes short-term or high-frequency trades」,6.5 也再點一次「avoiding… high-frequency trading」。

交易頻率與績效的關係,最常被引的是:

Barber, B. M. & Odean, T. (2000). Trading Is Hazardous to Your Wealth: The Common Stock Investment Performance of Individual Investors. The Journal of Finance, 55(2), 773–806.

摘要原文:

Of 66,465 households with accounts at a large discount broker during 1991 to 1996, those that trade most earn an annual return of 11.4 percent, while the market returns 17.9 percent. The average household earns an annual return of 16.4 percent… and turns over 75 percent of its portfolio annually.

💡 六萬六千多個家戶、六年資料。交易最頻繁的那一群年報酬 11.4%,同期市場 17.9%。

還有一篇樣本更貼近台灣讀者,而且更貼近「短線」這件事:

Barber, B. M., Lee, Y.-T., Liu, Y.-J. & Odean, T. (2014). The cross-section of speculator skill: Evidence from day trading. Journal of Financial Markets, 18, 1–24.

這篇分析的是台灣證交所 1992 到 2006 年的全體當沖交易人。摘要最後一句:

Less than 1% of the day trader population is able to predictably and reliably earn positive abnormal returns net of fees.

🔴 不到 1% 的當沖交易人能夠可預測且穩定地賺取扣除費用後的超額報酬。

⚠️ 這裡要小心地講清楚三件事,免得被讀成別的意思:

  1. 這篇研究的是台灣股票當沖,不是期貨,更不是 prop firm 考核。
  2. 這個「不到 1%」跟上一篇那個「17.2% 考核完成率」不可以放在一起比較,兩者的母體、標的、時間尺度、成敗定義全部不同。
  3. 同一篇也記錄了另一面:排名前 500 的當沖交易人,次年仍賺到每日扣費後 37.9 個基點。論文的論點是橫斷面差異很大,不是「所有人都賠」。

✅ 對照結果:合約 6.4 與 6.5 把交易頻率本身當成受限對象。文獻裡,交易頻率與淨績效的負向關係是有大樣本證據的。兩者都把「頻率」當成一個獨立於策略對錯之外的變數。

費用不退 + 可重置 ↔ 沉沒成本

這一組不在第 6 節,但結構上最值得看。把三段文件放在一起:

① 合約 7.1(費用不退)

All fees paid to the Company for evaluation programs, funded accounts, or any other services are strictly non-refundable. This includes… activation fees; reset fees.

② 合約 7.2(服務已履行)

Upon purchase of any service or program, the Company considers the service rendered in full upon granting the Trader access to the evaluation or platform. Refunds will not be provided regardless of: the Trader’s progress or completion of the evaluation program; or any failure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for program qualification.

💡 注意 7.2 的邏輯:只要給了你平台存取權,服務就算履行完畢。 你考核走到哪裡、通過與否,在這個定義下跟服務是否履行無關。

③ 免責聲明的統計(2025 年 8 月–2026 年 7 月)

participants may purchase multiple evaluations and resets, and initiated a median of 3 each over the period

🔴 參與者購買考核與重置的中位數是 3 次。 中位數的意思是:有一半的人買了 3 次以上。

把這三段並排,得到一個結構:費用不退(沉沒)+ 可以立刻再買一次(重置隨時可得)+ 實際上中位數買了 3 次。

這個結構對應的文獻是:

Arkes, H. R. & Blumer, C. (1985). The Psychology of Sunk Cost.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Human Decision Processes, 35(1), 124–140.

這篇是沉沒成本謬誤的經典實證,用一系列實驗顯示:已經投入且無法收回的成本,會影響後續的決定,即使理性上它不該影響。

✅ 對照結果:合約 7.1/7.2 在結構上確保了每一筆支出都是沉沒的(不退、且服務視為已履行),而重置機制讓「再投入一次」隨時可得。Arkes & Blumer 描述的,正是已沉沒的投入如何影響後續決定這個機制。

🔴 我要精確講清楚範圍:我說的是這個費用結構的形狀,與沉沒成本文獻描述的決策情境的形狀一致。我沒說業者是刻意這樣設計的(動機官方文件沒寫,不推測),更沒說買了三次的人是怎樣的人——那是對人的判斷,不在這篇的範圍。

五、⚠️ 兩條「不看意圖」的條款

這是我這次逐條重讀才注意到、上一篇沒寫的部分,而且它正好強化了整篇的論點。

合約 6.7(c) 禁止對沖(持有對向部位),原文寫:

Conduct described in this Section 6.7(c) constitutes hedging and is a breach of this Agreement regardless of the Trader’s intent, purpose, strategy, or state of mind, and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positions in fact offset risk, resulted in a profit or a loss… No showing of intent to hedge, to manipulate, to abuse, or to gain an unfair advantage is required to establish a breach.

6.11(c) 對過期合約的規定用了幾乎一樣的句型:違規成立「regardless of the Trader’s intent, purpose, strategy, or state of mind」,而且「No showing of intent… is required」。

💡 用法律的話講,這是嚴格責任條款:只看行為有沒有發生,不看你想幹嘛。

🔴 這一點其實是整篇的縮影。 整個第 6 節從頭到尾都是這個邏輯——規則的對象是可觀察的動作,不是動機、不是策略意圖。合約沒有在任何一條裡描述「什麼樣的交易者」,它只描述「什麼樣的操作」。

⚠️ 另外 6.11(h) 補了一條時間上的延伸:

Determinations under this Section 6.11 are made on review of the Company’s records and are not made in real time. The Company may exercise any right… at any time after the relevant conduct, including in respect of conduct occurring in one or more earlier calendar months, in an earlier evaluation, or in an account that has since passed an evaluation, been funded, or received a payout.

💡 稽核不是即時的,可以往回追;已經通過考核、已經出資、甚至已經出過金的帳號,都還在追溯範圍內。這跟 6.10 的「at any time, without prior notice」是同一組設計。

六、🔴 條款裡有一組方向相反的要求

最後講一個幾乎沒人提的結構細節。把這兩條放在一起:

6.9(閒置上限)

To maintain an active account status, the Trader is required to execute at least one trade per calendar week.

6.4(操縱性交易)

The Trader must not engage in trades with the intent to manipulate, abuse, or gain an unfair advantage… This includes short-term or high-frequency trades.

再加上 6.5 的「avoiding… high-frequency trading」與 6.8 的十秒獲利佔比門檻。

💡 於是條款同時設了兩個方向的邊界:下限是不准完全不出手(6.9 每週至少一次),上限是不准出手太密、持倉太短、口數忽大忽小(6.4、6.5、6.8)。而 6.5 又補了一條堵住走捷徑滿足下限的路:不准只為了登記交易日而翻倉。

🔴 三條放在一起的效果是:要出手,要規律地出手,而且不能用形式上的動作敷衍這個要求。

⚠️ 我只描述這個結構,不評論它合不合理,也不推測業者設計它的動機——官方文件沒說明,那超出我能寫的範圍。但結構本身是條款原文直接讀得出來的,而且它說明一件事:這些規則不只在防守,也在推動。

這篇的極限

  • 🔴 這篇不判斷任何人適不適合、不預測任何人的結果 —— 全文沒有任何一段在講什麼樣的人會通過或不會通過。那是對人的判斷,文件與論文都支撐不起這種結論
  • 🔴 引用的是文獻與條款,不是我的觀察 —— 這篇的材料只有兩種:合約原文逐字,以及查到卷期頁碼的同行評審論文。沒有任何一句是我的交易經驗或個人體悟
  • 🔴 文獻的樣本不是 prop firm 考核者 —— 這是本篇最重要的限制。Odean (1998) 與 Barber & Odean (2000) 的樣本是美國折扣券商的散戶帳戶,Barber 等 (2014) 是台灣證交所的當沖交易人。沒有一篇研究的對象是出資交易商的考核者,我也查不到這樣的研究。所以文中所有對照都只到「描述的是同一種行為」為止,不能再往前推一步
  • 🔴 「不到 1%」與「17.2%」不可比 —— 母體、標的、時間尺度、成敗定義全部不同,放在一起比較會得出錯誤結論
  • ⚠️ 業者的動機我查不到,所以不推測 —— 包括費用結構是不是刻意設計的、十秒門檻背後的市場端安排是什麼,官方文件沒寫的一律不補
  • ⚠️ 我只讀了 Tradeify 一家的合約全文 —— 本篇條款分析只代表 Tradeify,不能推論到 Topstep、Apex 或其他業者。Apex 的官網子頁擋爬蟲,上一篇就標明拿不到
  • ⚠️ 規則隨時會改,而且改了自動生效 —— 合約 4.1 寫真正的參數放在 Help Center 可隨時更新,第 16 條寫公司可單方面修改、張貼即生效。本篇引的是第 6、7 節條款本文(比較不會變的部分),但仍以你查看當下的官方版本為準,不要信任何二手整理,包括這篇
  • 🔴 這不是投資建議 —— 期貨交易有高度風險,各家免責聲明都寫明可能損失全部投入金額
  • 查證日 2026-09-20

誠實聲明:本文為條款與學術文獻的對照整理,不是操作教學、不是績效分享,也不是交易適性評估。🔴 本文不判斷任何讀者適不適合這類產品,不預測任何人的結果,全文沒有任何一段在描述「什麼樣的人」——合約條款描述的是操作,本文分析的也只是操作。 條款原文來自 Tradeify Funded Trader Agreement(最後修訂 2026 年 5 月)與 Tradeify 免責聲明,由我自行抓取全文逐節核對。學術文獻六篇均為同行評審期刊,我逐篇查到卷期頁碼,其中 Kahneman & Tversky (1979)、Odean (1998)、Barber & Odean (2000)、Barber 等 (2014) 四篇直接下載已出版 PDF 核對標題頁與摘要原文;查不到確切出處的文獻即使內容相關也未引用。⚠️ 文獻樣本均非 prop firm 考核者,文中對照僅止於「條款點名的行為與文獻描述的行為是同一種」,不作任何因果或結果推論。🔴 本文不含任何推薦連結或分潤連結,也不推薦任何一家業者。 查證日 2026-09-20。

常見問題

🔴 一致性條款(6.5)到底在點名什麼?
合約 6.5 的原文列了一串具體行為:「avoiding maximum or larger contract sizes on single trades(避免單筆用最大或更大口數)、refraining from flipping contracts just to register a "trading day"(避免只為了登記一個交易日而翻倉)、maintaining consistent trading sizes(維持一致的口數)、avoiding dollar-cost averaging and high-frequency trading(避免加碼攤平與高頻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這條**不是在描述一種策略,而是在列舉四五種具體動作**。⚠️ 這幾個動作在行為財務學文獻裡都有名字,文章第四節逐項對照。
十秒門檻(6.8)是在防什麼?
合約 6.8 要求「50% or more of the Trader's account profit must come from trades held longer than ten (10) seconds」——帳戶獲利五成以上要來自持倉超過十秒的交易。🔴 但真正有意思的是官方給的**理由**:「Trades executed in less than ten (10) seconds are difficult to reliably replicate or copy」——十秒內的交易難以可靠地複製或跟單。💡 注意這個理由講的不是「這樣交易對你不好」,也不是「這樣有風險」,而是**難以複製**。文章第三節分析這句話透露的商業考量。
⚠️ 每週至少交易一次(6.9)跟禁止高頻交易(6.4)不是互相矛盾嗎?
不算矛盾,但確實是**兩個相反方向的約束**,這點值得單獨看。合約 6.9 要求「at least one trade per calendar week」,否則列為不活躍;而 6.4 寫明操縱性交易「includes short-term or high-frequency trades」、6.5 又要求避免高頻交易。💡 所以條款同時設了下限與上限:不准完全不出手,也不准出手太密。⚠️ 我只描述這個結構,不評論它合不合理,也不推測業者的動機——那超出文件寫得出來的範圍。
🔴 「regardless of intent」那幾條是什麼意思?
這是我這次逐條重讀才注意到、上一篇沒寫的部分。合約 6.7(c) 禁止對沖,並寫明構成違約「regardless of the Trader's intent, purpose, strategy, or state of mind」,而且「No showing of intent... is required to establish a breach」——不需要證明意圖。6.11 對過期合約的規定也是同樣寫法。💡 用法律的話講,這幾條是**嚴格責任**:看行為本身,不看你想幹嘛。⚠️ 另外 6.11(h) 寫稽核「are not made in real time」,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月份、更早的考核,甚至**已經通過、已出資、已出過金的帳號**。
引用的那些論文可靠嗎?跟 prop firm 有直接關係嗎?
論文本身可靠,但**關係要講清楚**。✅ 六篇全部是同行評審期刊,我查到卷期頁碼,其中四篇直接下載已出版 PDF 核對標題頁(Odean 1998 印在 Journal of Finance Vol. LIII No. 5、Barber & Odean 2000 印在 Vol. LV No. 2、Barber 等 2014 印在 Journal of Financial Markets 18: 1–24、Kahneman & Tversky 1979 印在 Econometrica 47(2))。🔴 但這些研究的樣本是**股票散戶與台灣證交所的當沖交易人,不是 prop firm 的考核者**。所以我能寫的是「條款點名的行為,與文獻描述的行為是同一種」,**不能**寫「所以考核者會怎樣」。這個界線文章裡守得很緊。
這篇會告訴我要不要去玩嗎?
不會。🔴 這篇不判斷任何人適不適合、不預測任何人的結果、不推薦任何一家,全文也沒有推薦連結或分潤連結。💡 這篇做的事只有一件:把合約條款拆開,問「這條約束的是什麼行為」,再看那個行為在文獻裡怎麼被描述。⚠️ 我要特別講明白:**這篇沒有任何一段在講什麼樣的人會成功或失敗**。那是對人的預測,不是這篇要做的事,也不是文件與論文支撐得起的結論。期貨交易有高度風險,各家免責聲明都寫明可能損失全部投入金額。